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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3-02-27

糾紛答辯狀(精選27篇)

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戶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戶。被告于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戶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寫作要求

  1.熟悉訴狀內容,列出可辯事項;抓住要害,確定答辯重點;設計答辯內容的層次;準備好過硬的證據。

  2.答辯理由應有針對性:

  (1)說明事實真相,指出對方“事實”的不實處;

  (2)用確鑿的證據,指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不當。

  (3)指出對方訴狀說理邏輯混亂,觀點與材料矛盾,違背常情事理。

  3.據理提出答辯意見: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主張,否定對方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請求。

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欣,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深圳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被告):xx縣世紀金屬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謝領,答辯人法律顧問。

  被答辯人(原告):唐,男,x年月2日生,漢族,湖南省慈利縣人,住慈利縣許家坊鄉鄧界村10組。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違反礦石管理規定,故意隱藏答辯人礦石,有盜礦意圖。

  答辯人與福建華星公司簽訂《珍珠山鉬礦工程承包合同書》,將一、三采區承包給福建華星公司開采,華星公項目司負責人王文又將三采區一號硐承包給被答辯人施工。答辯人對礦石管理很嚴格,雙方的承包合同就規定,如果因管理不當導致礦石丟失,應向答辯人支付實際損失10倍的違約金,并且答辯人發送給華星公司的《礦石管理處罰規定》第二條還明確規定,當班所采礦石必須當班入庫,若不入庫,發現一次,沒收礦石,并按所查礦石價值的10倍處罰。華星公司在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責任承包協議》第九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20xx年4月13日,三采區一號礦硐因故停工,被答辯人搬遷到一采區二號礦硐開采,可是被答辯人在三采區一號礦硐生產中,卻故意違反礦石必須當班入庫的管理規定,將在三采區一號硐陸續采收的幾噸礦石隱藏在礦硐中,意圖盜礦。4月29日,答辯人保衛部人員發現三采區一號礦硐的風洞有盜礦痕跡,懷疑有人進礦硐偷礦石,遂向被答辯人詢問,唐說礦硐內無礦石,答辯人向華星公司王文詢問,王文也說被答辯人已回話礦硐內無礦石。4月30日,答辯人保衛人員與華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辯人一起到三采區一號礦硐查看情況,當進入礦硐看到礦硐回車道處隱藏有30袋礦石時,被答辯人才承認他隱藏的礦石一共44袋,計3噸多,已丟失了14袋,計700斤,價值2450元。

  二、答辯人針對上述事實,作出的《關于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硐主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的處理意見》,并未侵害被答辯人的名譽權。

  (一)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內容屬實,并無夸大、誹謗之意。

  《處理意見》緒言為:“20xx年4月13日,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將多天所采礦石44袋,在未獲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未將所采礦石44袋及時入庫,擅自將礦石堆放在三礦區一號硐由外向內二十多米回車道處內。20xx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內的44袋礦石,被人盜走14袋。華星公司嚴重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形成了惡劣影響;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嚴重違反公司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根據公司與華星公司所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公司經研究,對唐植華盜礦一事,特作出以下決定:…”。可見,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主要內容,是被答辯人違反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導致礦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華)盜走14袋,這與事實是相符的。

  (二)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和緒言中,使用了“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唐植華盜礦一事”,也不構成故意誹謗。

  首先,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中,使用的“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在《處理意見》緒言中,使用的“唐植華盜礦一事”,均是指該起事件的事由,對被答辯人并不構成誹謗。其次,因被答辯人故意違反礦石管理規定,隱藏答辯人礦石,有明顯的盜礦意圖。

  (三)答辯人根據《處理意見》,僅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后,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華星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文在答辯人的會計憑證《華星公司三礦區20xx年5月工程結算審批表》上已簽字認可。答辯人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四)答辯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是公司內部處理決定,屬公司內部行文,對外只發送給了華星公司在答辯人設立的項目部。并未對外散布。

  (五)對于答辯人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不構成名譽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第四條:關于“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六)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條件,一是構成侵權,二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更談不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其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答辯人在本案中無民事責任,請求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世紀金屬有限責任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謝領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李,女,x年3月8日生于湖南省耒陽市小水鎮,廣州市白云區景泰街道辦事處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居民,現居住于廣州市白云區景泰街道辦事處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2樓

  答辯人因與劉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依法行使占有權和使用權,習慣性地居住、擁有、出租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2樓、3樓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歷史地形成的一個客觀事實。

  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整棟樓共七層。劉占有、使用、出租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1樓、4樓、5樓、6樓、7樓;反之,身為原告劉之長輩的答辯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老人兩個人卻只共同占有、使用、出租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2樓和3樓。以價值對比來講,答辯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老人兩個人只擁有大約五分之一。這,本來就是是兩位老人忍氣吞聲一再容忍、一再忍讓的不合理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理所當然是已故的廖老人;理由確實非常簡單,就因為只有已故的廖老人才是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的原居民。

  答辯人與劉均系已故的廖老人之親屬,均系后來入住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的新居民。

  答辯人系廖老人之合法妻子。與廖老人朝夕相伴,相親相愛,相濡以沫,相扶到老近十年,系廖老人之主要家庭成員,甚至可以說是唯一家庭實際成員;理應對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的房屋享有所有權,理應成為理應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管理區長安南街9巷5號房屋真正的房屋主人;更何況廖老人生前已經有書面文件托付于有關方面。

  劉則系廖老人名義上的“養子”。雖然,實際上,自始至終從來沒有盡過“養子”應盡的兒女義務。

  鑒于歷史因素與家庭關系等原因,答辯人自始迄今都愿意與劉維持現狀以和睦相處。

  二、原告劉起訴狀中的陳述與歷史事實嚴重不符。

  1、原告劉與已故的廖老人曾經口頭約定建立撫養關系不假,可是,劉并未實際成為已故的廖老人的“養子”,沒有辦理任何法律手續,更加從來沒有盡過做兒女的義務。尤其是,廖老人1996年第二次從韶關監獄回來之后,劉夫婦從不照顧廖老人;不但不照顧還經常打罵廖老人,劉之妻子更是常常咒罵廖老人“該死的老頭”“早點死了算了”。這些正是廖老人經鐘少康介紹認識答辯人,并且自從廖老人出獄回家十幾天就自然而然地由答辯人照顧廖老人的飲食起居一直到廖老人終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和事由。

  因此,根據相關歷史事實和劉種種惡劣行徑與斑斑劣跡,我們完全可以認定劉當初與已故的廖老人口頭約定建立撫養關系自始就是動機不純,居心不良----旨在改變其自身境遇,和謀取將來廖老人的可能財產,肯定不是有心來照顧廖老人的飲食起居,為廖老人養老送終,盡“養子”應盡之倫理義務。

  劉當初信誓旦旦改姓“廖”,改姓名為“廖”并且征得劉父母之同意,取得當時的管理部門的準許,到公安機關進行了戶籍登記。

  “廖”入戶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之目的達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劉”。此舉大有深意呀!足以表明更加足以證明:劉當初與已故的廖老人口頭約定建立撫養關系確實是動機不純,居心不良。

  當年因為“廖”入戶廣州市白云區柯子嶺之目的達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劉”一事,廖老人當即勃然大怒,憤怒地指責劉不誠實,不可信,居心不良,昧良心。只是,已經引狼入室,悔之晚矣。從那時之后,廖老人與劉夫婦極少來往,極少言語交流,最為惡劣的是,1996年劉接到村委會和熱心人士的通知讓劉去監獄接廖老人回家時劉置之不理;不但不去接回家,廖老人回到家后也還是不理不睬,不聞不問。

  這是廖老人一生之中最大的隱痛。廖老人這心中的隱痛常常因為劉夫婦的不作為和種種不當作為而不時疼痛發作直至終老。

  由此可見,劉當初與已故的廖老人口頭約定建立的所謂“撫養關系”甫一開始即已經實質性地消亡殆盡。

  劉夫婦與已故的廖老人自始至終從來就不可能和睦相處,劉夫婦也從來就沒有照顧過廖老人的飲食起居。

  2、就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本身來說,其宅基地系集體分配所得。集體分配宅基地的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政策;這一戶肯定是廖老人一戶。因此,我們可以明確斷定,如果沒有廖老人肯定沒有訟爭標的物房屋之宅基地,沒有集體分配所得宅基地哪里得來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一言以蔽之,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之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之原始所有人理所當然是廖老人和答辯人,而不是劉。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劉是依附于廖老人的;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三、劉起訴狀中那份被自稱為《承諾書》的書面文件系劉伙同他人偽造之物,不應當被采信。

  如前所述,劉夫婦與已故的廖老人自始至終從來就沒能和睦相處,因此劉夫婦也從來就沒有照顧過廖老人的飲食起居。換言之,劉提交給法庭的那份所謂的《承諾書》的訂立基礎的確不曾存在更加無從產生。尤其令人無法置信的是劉夫婦與已故的廖老人自始至終從來就不可能和睦相處“勢同水火”,《承諾書》如何能夠和平自愿地訂立呢讓廖老人與劉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之下簽訂這樣一份所謂的《承諾書》是肯定沒有可能的;也就是說這樣一份所謂的《承諾書》是肯定不具備法律上的真實性的。此其一。

  其二,更加重要的是,這樣一份所謂的《承諾書》,其內容明顯不合情理,明顯違背事理,明顯嚴重侵犯答辯人的基本人權;所以,無論如何,這份所謂的《承諾書》是因違法而無效的;是絕對不應該讓其生效的。

  自從x年以來一直是答辯人與廖老人朝夕相處,相濡以沫,相依為命,一直是答辯人照顧廖老人的飲食起居,劉夫婦從來就沒有照過顧過已故的廖老人的飲食起居,《承諾書》緣何會憑空而生

  答辯人與廖老人自1996年始至廖老人被原告謀殺之日兩人相濡以沫,相依為命,朝夕相處,如影隨形,寸步不離,為什么會對這份所謂的《承諾書》的簽訂過程當中的一切一無所知,絲毫沒有察覺

  為什么劉及其同伙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圍繞那份所謂的《承諾書》來進行纏訟

  劉及其同伙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圍繞那份所謂的《承諾書》來進行纏訟,當然是在濫用訴權,濫用司法資源,也就是試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企圖借助司法資源謀求非法利益!劉及其同伙的的確確就是一群試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非法之徒,企圖以行使合法訴權的方法謀求非法利益的非法之徒!我們從中可以明顯作出判斷:劉及其同伙的確是徹頭徹尾的利令智昏、見利忘義、不仁不義的非法之徒!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劉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圍繞那份所謂的《承諾書》實施纏訟的行為是在其他更加卑鄙、粗暴的流氓手段無法達到其卑鄙目的之后的黔驢之技。

  答辯人完全相信人民法院不會讓非法之徒劉陰謀得逞的!

  其三,我們只要稍加注意就不難發現劉及其同伙幾次訴訟所使用的所謂經過律師見證的所謂的《承諾書》是完全不同的;而且那份所謂經過律師見證的所謂的《承諾書》的內容也是牛頭不對馬嘴,亂七八糟的,同一律師見證書之中有三個完全不同的日期。這些已經足以證明那份所謂經過律師見證的所謂的《承諾書》均系劉等伙同他人偽造之物,不應當被采信。

  其四,即便真有訂立所謂的《承諾書》,換言之,即便這份所謂的《承諾書》具備某種真實性,劉夫婦自始至終從來就沒有照顧過廖老人的飲食起居,換言之,劉從來就沒有履行過《承諾書》中約定的義務,身為所謂的《承諾書》之中承諾人之一的劉實屬根本違約;應該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又如何能夠支持劉訴訟主張呢?

  依情依理依法,人民法院均理所當然不能夠支持劉這種不法不義之徒通過訴訟取得本來不應該屬于他的房屋的所有權的確認!

  孟子曰: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幾希。家庭人倫,道德禮法乃幾希者之一端。劉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圍繞一份所謂的《承諾書》來進行纏訟企圖霸占本來就不屬于更加不應該屬于他們的房產,確屬違背家庭人倫,不管不顧道德禮法的無情之舉,更是背離禮數而又于法于理極端不妥的非法行為。

  自古迄今,中國人有這樣一個共識:山寺日高僧未起,算來名利不如閑;言多語失皆因酒,義斷親疏只為錢。

  概而言之,劉起訴是因財迷心竅而泯滅了最基本的良知良能之余的一系列錯誤行為之一,這是真正的惡人先告狀,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嚴重侵犯答辯人的最基本人權利益,同時嚴重侵犯公共利益,嚴重違背善良風俗,更加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

  四、就涉案系爭標的物房屋本身之土地而言,其宅基地系集體分配所得之宅基地,農村集體土地體系之下的宅基地確權之有關事宜系一個行政事項,應該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明確確認。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明確確認之后仍然發生糾紛方能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有鑒于此,在沒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明確確認之前,人民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劉起訴。

  五、有充分證據證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473號民事判決迄今尚未生效;也不應該讓其生效。

  答辯人于20xx年9月27日收到前述判決,20xx年10月8日向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20xx年10月9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交了上述案件上訴審程序的訴訟費。劉提交給法庭的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案件審結情況表》清楚載明生效時間是20xx年10月15日,這明顯是一個( ⊙o⊙ )千真萬確的錯誤。

  而且,如前所述,那份所謂經過律師見證的所謂的《承諾書》系劉等伙同他人偽造之物,人民法院當然不可能支持這樣一種嚴重違法行為,沒有任何理由讓其生效,應該依法揭露劉等一伙人的陰謀詭計,應該依法懲罰劉等一伙人的喪盡人倫的違法行為。

  當然,答辯人任何時候都真誠希望劉本人能夠早日幡然悔悟,懸崖勒馬,回頭是岸,遵守中華之傳統美德。俗話說“寸心不昧,萬法皆明”;“浪子回頭金不換”嘛!果真如此,答辯人當然可以寬以待人,摒棄前嫌,握手言和,和睦相處,何樂而不為哉!

  諸君切記:“人在做,天在看”!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年六月六日

糾紛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地址區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陳,男,55歲,xx市人,市木器加工廠廠長,住市區街28號。

  因市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訴我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方在訴狀中稱我方未按期交貨,并且質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原材料。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定 做方在交貨的一個月前應提供足量、合格的紅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來我廠的木材,質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廠立即派人與原告聯系調換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遲遲未予答復。眼看交貨期己到,我廠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 提供木材,出現的質量問題和未按期交貨問題,應由原告方承擔責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廠兩倍返還定金,這一要求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責任在原告方。原告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們認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規定提供紅松方料,我廠加工是沒有問題的。因一次質最和逾期交貨問題就輕易解除 合同,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公正解決這次糾紛,并判決原合同繼續有效,以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蓋章)

  x年十月二十日

糾紛答辯狀 篇7

  答辯人:周某甲,男,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縣x鎮xx村圍墻組號。

  被答辯人:周某乙,男,漢族,x年10月31日出生,xx縣人,家住xx縣x鎮xx村圍墻組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周某乙健康權糾紛案,根據事實和參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周某乙涉嫌故意傷罪被xx縣公安局于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x年9月30日對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經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xx縣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以潭縣檢公訴刑訴[]298號起訴書公訴于xx縣人民法院。經偵查機關依法審理查明:x年4月28日8時許,xx縣x鎮白云村圍墻組村民陳某(答辯人母親)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認為陳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來到施工現場阻工,在與陳某發生爭執過程中用鋤頭將陳某腰部打傷。答辯人見到母親倒地后,持鏟子與周某乙發生扭打,后被群眾勸開,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故意隱瞞事情真相,答辯人沒有持鏟子打擊周某乙頭部,鐵鏟把也是用來格擋周某乙砸向答辯人頭部的鋤頭時被打斷。答辯人與周某乙扭打是事實,按周某乙所述答辯人持鐵鏟打擊他頭部的行為應當被認定雙方各持工具互毆。

  二、 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甩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于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被答辯人周某乙先有故意傷害行為,答辯人及時阻止他人行兇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造成身體傷害,被答辯人故意傷害罪經偵查機關查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乙為逃避刑事追究,在偵查階段多次聲稱答辯人將其打傷,xx縣公安局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證實答辯人只有阻止故意傷害的行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過程中受到輕微傷害。答辯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親陳某的過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使對周某乙造成了損害的,也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所以,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三、 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有沒有手持鐵鍬朝被答辯人頭部猛打以及兩人掉入水田中繼續毆打他,待被答辯人故意傷害一案審理完畢后,事發經過必然清楚。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周某甲

  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8

  答辯人:浙江x有限公司,住所地:金華市x區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黃,女,1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區路號。

  答辯人就黃提起上訴一案,特簡要答辯如下:

  1、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正確,并不存在“刻意回避”。

  上訴狀開始部分認為,一審判決刻意回避了本案的關鍵性事實,一為格式合同,二為是否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了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義務。上訴人的這一說法,不僅不符合事實,而且本身就歪曲了事實。

  本案的關鍵性事實是什么?無疑是合同中雙方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及履行情況,一審判決書第4頁第一大段表明,其在事實認定部分就該關鍵性事實不僅沒有回避,而且進行了全面而正確的認定,又何來“刻意回避”之說呢?

  上訴人在這里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一份由答辯人提供的格式合同,這一說法本身就是錯誤的。該合同文本是由浙江省建設廳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其中相關條款都是雙方經過協商確定,上訴人全部認可的。一審不僅沒有回避該合同,而且緊密圍繞該合同的約定與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與判決,完全正確。

  同時,上訴人在這里認為,答辯人的義務是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這一說法本身也是完全錯誤的,因與合同約定不符。《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出賣人義務是,“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即出賣人的義務僅是及時報送資料,而不是“完成交付權屬證書”。

  2、上訴狀對于合同主要條款的理解完全錯誤。

  被答辯人在第二部分認為“根據合同條款,可以明確得出,一旦被上訴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即20xx年xx月x日前)向上訴人交付權屬證書,則上訴人可以選擇退房,被上訴人必須接受”。這一說法如果不是理解錯誤,那就是對合同內容的故意歪曲。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明確約定“如因出賣人的責任”,“在約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賣人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才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約定,提供做證資料可以在交房后的第180天,政府審查做證一般要在60天左右,因而在“60天以后”拿到證書是正常現象。如果在這時間之后確定不能即無法取得權屬證書的,買受人才可以要求退房。本案中,在60天以后即20xx年9月1日以后,出賣人不是“不能交付”權屬證書,而是已經于此前(20xx年5月24日)交付了房產證,于此后(20xx年10月28日)交付了土地證,根據約定,上訴人根本就無權要求退房,其上述說法完全是錯誤的。

  3、上訴狀中的其他說法也應欠缺事實與法律依據,完全不能成立。

  首先,上訴人認為沒有交付土地證書就應當退房,這是明顯不能成立的。其一方面認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的可以要求退房,另一方面,在上訴狀中解釋 “權屬證書應當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本案中,房屋所有權證早在6個月內就已經交付了,其又認為土地證書遲延就可以退房,豈非自相矛盾?

  其次,上訴人認為“出賣人不能按期交付全部權屬證書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這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買賣合同》中根本就沒有“不能按期交付全部權屬證書”的約定,而只有“不能交付權屬證書”的約定,“不能交付”與“不能按期交付”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無法做出權屬證書,無法交付。與不能在特定時間內及時交付是不同的。上訴人一方面認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另一方面卻對“”做了不符文字本意、不合通常理解的歪曲解釋。可見,其標榜的原則與解釋的行為又是自相矛盾的。

  上訴狀中“如果上訴人不起訴,被上訴人何時能辦理土地使用權并交付?”這一問,答辯人也可以很明確地回答:“同樣的時間:20xx年10月28日”!

  總之,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公正;被答辯人的上訴觀點及理由,因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都完全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以法為尊,堅持原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浙江x有限公司

  代理人:陳

  20xx年3月10日

糾紛答辯狀 篇9

  答辯人:廖、男、x年12月25日出生、壯族、x市第一中學 、教師。

  被答辯人:黃、女、x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x市第一中學 、干事。

  答辯人因變更撫養權糾紛一案【案號()潯民初字第664號和() 字 第664號】, 依據事實、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依據,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請求法院秉公裁判,對合法撫養權給予法律保護,以維護廖作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請求法院對合法生效的離婚協議給予法律保護;對被答辯人黃不道德行為給予教育。

  3、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并作出公正的判決。

  事實理由:

  大家都有子女,大家都知道撫養子女不是簡單的養大的意思,撫養費也不是簡單的孩子生活費,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盡自己的責任,就要盡到自己法律的義務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撫養子女的規定年限是子女成人【18歲】,但在現實和中國國情中,培養子女成人成才直到完全獨立,乃至子女成人后安家樂業、18歲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撫養、結婚生子、困難幫助等等。都是父母撫養的范圍,大家都當過父母,大家也都是為人父母的,子女的日常花費、教育費實際花費和教育的實際投入、生活費、醫療費的開支,不用調查也心中明白:撫養子女不是簡單的養大的意思,撫養費也不是簡單的孩子生活費。

  1、黃要求變更廖撫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請求變更撫養權理由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黃要求變更撫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原告在起訴書中訴訟請求判令將廖判給原告撫養是黃憑借【廖與黃撫養糾紛案】想奪回廖撫養權,是不合法的,是對【離婚協議】的反悔,是對【離婚協議】的不尊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第五十八條: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糾紛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太原田田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田雨 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可見,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糾紛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龍某,男,54歲,漢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鎮某某村委會某村。

  答辯人:龍某運,男,22歲,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

  答辯人:龍某浪,男,20歲,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54歲,漢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鎮某某村委會某村。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捏造答辯人龍某運、龍某浪搶劫,并用手指指到龍某運的額頭,先用拳頭打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x7年5月4日,被答辯人在某某村委會干部馮某發的小賣部當眾捏造龍某運、龍某浪以及馮某勇、馮某龍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腳橫兩輛摩托車持水管搶劫。馮某龍的母親張某英在5月6日來到答辯人家告訴龍某運被答辯人講龍某運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實上龍某運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從來沒有打劫的事。

  5月6日中午12時左右,龍某運看見被答辯人在馮某發的小賣部門前,便上前就其造謠一事要求對口。被答辯人回答稱就是造謠中傷龍某運又如何,并用手指點到龍某運的額頭,龍某運用手推開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揮起拳頭朝龍某運打了一拳,龍某運才開始還手。被答辯人在小賣部門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長的木棍打龍某運,龍某運退回看見在豬舍旁邊有一條木棍,也拿來擋住被答辯人的木棍。龍某浪見被答辯人追打龍某運,便上前搶開被答辯人的木棍。龍某運、龍某浪準備離開,被答辯人又追上來繼續用拳頭打龍某運的胸部、腰部將龍某運打傷。龍某運又被迫用拳頭還手自衛。

  二、答辯人龍某、龍某浪沒有參與打架,不承擔任何的責任。被答辯人與龍某運打架過程中,龍某浪看見被答辯人持棍追打龍某運,只是跑過去搶開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終沒有動手參與打架。被答辯人龍某聽他人講有打架這回事才從農田噴蟲趕回,趕到現場時已打完架,當看見被答辯人還想繼續打龍某運,便勸阻被答辯人退回小賣部,也根本沒有參與打架。因此,被答辯人起訴龍某、龍某浪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只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被答辯人打完架后只是受點皮外傷,還親自騎摩托車離開現場。至于被答辯人離開后有無叫救護車,被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辯人叫救護車也是沒有必要的。被答辯人經檢查只是軟組織皮外傷,是沒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療其他疾病,該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龍某運也被被答辯人打傷了,只是沒有進行驗傷而自己治療,因此各人受傷的損失應各自承擔。

  四、被答辯人要求賠償其出院后的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僅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住院時間也僅9天,從該事實看來,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兩個月的問題;被答辯人捏造事實稱他人搶劫,并首先用拳頭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輕微傷,其精神遠未達到受嚴重損害的程度。因此,其請求的出院后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捏造事實稱他人搶劫,并先動手用拳頭打人,應承擔打架的主要責任。其僅受點輕微傷而擅自住院治療,該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答辯人龍某、龍某浪沒有參與打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答辯人請求賠償出院后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根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為此,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糾紛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1x年3月2日,住鄭州市,身份證號41x1x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x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 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

  2x年x月15日

糾紛答辯狀 篇13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賀州市路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路號房屋6樓的何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后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路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路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路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于 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于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更多知識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32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第25條規定的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處理問題

  1.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屬于事實認定問題。

  首先,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其二,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約定不明狀態時,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否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并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并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采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

  對于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視作帶有指引性質的管理性規定,即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第二種情形,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第三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不屬于本條規定適用的情形,應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關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于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條解釋規定,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于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2.借期內的限定,未約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條解釋的限定范圍是“借期內利息”,即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或者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但對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種利率標準支持,應結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釋其他條款規定理解。

  《民法通則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所以,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法律規定將遲延履行的損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釋也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第26條規范的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

  2.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

  市場具有盲目性、自發性、滯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實行利率自由化,則會導致放貸者為獲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之利率,從而不利于資金在金融市場內的優化配置和民間借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將高于上限的利率約定認定為無效,超過上限的給付的利息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

  債權的效力,從原理上觀察,具有請求力、執行力和保持力。具體到民間借貸問題上,一旦借貸行為完成,利息也隨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為債權之一部分。我們主張,對于年利率24%~360/0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具體處理方案是:24%~36%之間的債權并無請求力,但約定也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已。假如債務人任意給付,且債權人受領時,法院亦不得認定為不當得利。換言之,應享有債權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債權之執行力。

糾紛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xx市xx廠;法定代表人:;地址:xx市xx區xx鎮工業x區號;郵編:。

  答辯人因x有限公司起訴著作權糾紛[()滬中民x(知)初字第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廠自主設計x制作了系列產品的版式設計及中英文產品文字說明,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告是一家大型品的生產x銷售企業,在國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所有產品的設計x生產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的標貼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設計。事件的經過如下:我廠為了在2xx年初的xx市博覽會上進行招商,自xx年底開始設計系列產品,xx年初產品開發設計成型,并已經生產出部分產品進行試銷(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x第1頁;實物已經在x滬中民x(知)初字第號中遞交貴院,現寄存于貴院);由于品的更新換代較快,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力爭產品的多元化,我廠于x年x月份在原有x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生產出x系列“”產品(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x第3頁),該系列產品是我廠自行研發設計生產的,沒有抄襲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標貼與原告的商品標貼有著顯著差別與實質性的不同:

  (一)標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稱部分:

  被告的商標為“”,原告的商標為“”,兩者根本不同;兩者的商品名稱為“”,但是商品的名稱不能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雖然名稱相同,但是該名稱只是表明品的一個種類,任何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都可以生產該種產品,故“”為通用名稱,被告當然可以運用;另外,該部分原被告產品顯著的區別是:原告的該部分圖案沒有標明凈含量,而被告的產品在顯著位置標明有“凈含量150ML”x“凈含量80G”等標志,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違法所在。

  (二)幾何分切圖部分:

  被告系列產品的標簽的正面采用很普通的幾何分切方式,而圖片的挑選:左邊是一張為了呼應主題而挑選的圖片,它蘊涵產品朝氣蓬勃x生命力頑強;右邊圖片的挑選是因為和都是顧客喜愛的植物;中間兩副圖片是襯托整個標簽的感覺而選取的圖片,中間圖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個設計的動感。原告圖案的內容與被告根本不同。另外從標簽的整體來看,被告的圖案設計采用動感寫實手法,原告的圖案采用抽象蒙濃手法,被告與原告的設計風格不一樣,而且圖案根本不同。

  (三)條型碼部分:

  被告的條形碼是規范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條形碼是違法的[參見原告遞交的證據的第1頁(條形碼形式為:方框內附加數字)]。同時,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告在上次開庭時(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遞交的商品條形碼與本次遞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參見原告在之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的證據一)。對于原告這種肆意改變商品樣式而起訴被告所謂侵權的行為,被告甚為不滿,請貴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說明文字部分及生產廠址等說明部分:

  該部分可以分為兩塊:

  (1)被告與原告的生產廠址x凈含量x衛生許可證x批號及生產日期x質量安全標志等完全不同。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告的產品缺乏質量安全標志圖案x無保質期x無生產廠址等很多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情況!而被告在此部分明顯標明:“本企業通過ISO9001:20xx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合法標志。

  (2)產品性能的文字說明部分:

  產品性能的文字說明只是該產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該產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該部分的內容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詳見后面的著作權分析)。

  第三x原告的產品設計晚于被告x其設計違法x沒有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

  1x原告的產品設計晚于被告(詳見本答辯狀第一部分)。被告已經就產品的外觀設計向行政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包括著作權在內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x商品的標帖設計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保護,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經向專利代理機構委托(參見證據二x第7頁),同時,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已經有了明確的界定(參見證據二x第8頁的“外觀設計圖或照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幾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標帖圖案。

  2x原告的產品標帖部分違法:原告的商品標貼明顯違背國家的相關法律,違法的產品標貼不能享有著作權:條形碼不規范x無中文凈含量x無生產廠址,無QS質量安全標志等:

  首先,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三條規定:“定量包裝商品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確x清晰地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由中文x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可是從原告的商品外包裝來看: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中文凈含量;其次, 根據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x品企業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QS質量安全標志,可是原告的產品根本沒有該標志!再次,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九條:“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從原告的產品標識來看,根本沒有生產者的地址,等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很顯然,原告的產品標帖違法,當然不能享有著作權。

  3x該標帖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x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屬于文學x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作成果;2)必須具有獨創性,即是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3)必須是具有某種具體形式的客觀表現;4)能夠被固定在載體上,并能被復制使用;5)必須不屬于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不予保護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范圍內。

  據此,獨創性應是作品的根本屬性。從前面的分析來看,對于產品效能的文字說明部分,其表達形式為已經通用的表達形式,缺乏獨創性。排除原告的無獨創性不說,被告與原告的作品亦具有顯著的不同。同時,該圖案格式(幾何分切方式)僅為表達思想的具體方式,就這種格式而言,并不屬于原告的獨創。在原告沒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提供的證據毫無證明力(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x關聯性x真實性):

  1x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一組)來看,原告并不能證明被告使用的標帖是由其設計x享有著作權的:首先,原告與被告的標帖有明顯不同(詳見本答辯狀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證據漏洞百出:第1頁與前面不正當競爭案(x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提供的標帖不一致,意味著原告隨時改變標帖與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間距離加大被告的訴訟成本;同時,原告也將自己的違法標帖漏洞毫無遮掩的暴露出來;第2頁證據無單位公章;第3頁送貨單竟然無金額;第4頁的票據品名為“不干膠標帖”,被告不知為何物。作為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權,理應提供作品的創作者的身份x創作構思x創作理念等。可是原告并不能證明這一點。

  2x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二組)來看,原告的產品外觀設計明顯晚于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提供的x(本案證據一x第1頁)表明,被告的x產品在x年3月份已經上市銷售,明顯早于原告所說的x年4月份。同時,由于原告的證據二和證據六明顯矛盾:一會說是x年4月份上市x一會說是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證據(第五組)來看,此證據是非法取得具有違法性,不應當得到采納。因為:第一x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復(1995)2號《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認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證據具有違法性。第二x該文字說明與被告所提交的證據相違背,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足以采信的,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該文字說明即沒有出現被告的名字,也沒有出現被告的商品名稱。怎么能以該證據證明被告抄襲原告?故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第三x該證據內容模糊,文字說明也沒有談話人的簽名記錄,錄音光盤也不能確定談話人是誰。故該證據具有不真實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從本案原告提供的該證據來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條件。

  第五x原告已經就相同證據起訴被告(滬x中民x(知)初字第x號),給被告的應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現原告又濫用訴權,給遠在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訴訟成本,被告保留反訴的權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從原告的訴訟動機來看,就是要被告在應訴時花費巨大的訴訟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與被告無任何關系:如前所述,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權利,排除這一點不說,原告的此項費用也與被告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存在。故該項費用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被告xx市xx廠依法設計x生產化x,被告的產品設計早于原告且與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起訴被告。

  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廠 (章)

  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糾紛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x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 暫定價 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 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xx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x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 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x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x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x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 “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 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并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 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糾紛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工業區18棟x樓。

  委托代理人:龍,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第四工業區三棟x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余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并獲得履行后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糾紛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霍,男,1x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糾紛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周某

  答辯人因與原告鐘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于受害人鐘某子的死亡,答辯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亦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到此悲劇事件的發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x4年4月20,答辯人一家因外出辦事,將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3歲受害人鐘某子由其6歲家姐鐘某女帶領至答辯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兩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時不慎雙雙掉入水中,后經人及時搶救,受害人6歲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辯人聽聞后急忙趕回家中,積極配合原告協商處理此事。做為一個平常百姓,誰都不會想到有哪家父母會放心讓一個6歲小孩去照看一個3歲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們跑到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答辯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從未發生過此類事件,對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辯人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預想不到的事情。對答辯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從他的船上掉下去導致的,而不是從其他的橋上或碼頭上掉下去導致的,然而,決定從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決定的,是答辯人怎么也預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為受害人的親生父親,明知自己的兩個小孩子是沒有照顧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應當預見到當受害人隨時會有發生生命危險的可能而沒有預見,是做父親的失職。負有監護義務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監護人的死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原告做為受害人鐘某子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盡職維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卻未如實履行監護職責,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原告作為受害人的父親,明知受害人僅為3歲幼童,極需父母寸步不離的看護,卻無視自身責任,將3歲幼童交由自己6歲的女兒看管,并放任6歲女兒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帶領3歲的受害人到離家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顧,未盡到一個作父親應盡的監護責任。同時,原告作為一個精神正常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地明白自己6歲的女兒作為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沒有能力照看3歲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離的看護,而原告無視上述事實依舊放縱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答辯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賓館、商場類的公共場所,因此,答辯人不負有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沙船在渡口碼頭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辯人自x4年9月通過拍賣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來,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且長期以來該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既未對過往船舶航道造成影響,也未對鐘南砂場船舶裝卸造成影響,完全屬于正常停泊狀態。

  答辯人的1#水泥沙船作為答辯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領地,對外并不負有保障船只設備安全的義務,且受害人系趁答辯人不在船只上外出辦事時私自闖入的,根據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不僅侵犯了答辯人的財產權,更侵犯了答辯人的隱私權。答辯人沒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已是仁慈,更沒有義務去保障一個侵權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應當視為沒有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浪費司法資源,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受害人鐘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履行監護職責所導致的意外事件,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負有任何安全保障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答辯人確信,貴院一定能公正審理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常寧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4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吳X星,男,漢族,197xx年05月 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鎮晨光村號,身份證號碼35058319xx050。

  答辯人就原告劉x訴答辯人侵害名譽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解答: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原告所訴稱的答辯人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根本不存在。理由如下:

  1、答辯人尚未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原告涉嫌的違法行為。

  原告訴稱“被告于20xx年7月6日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寄出《舉報信》”沒有事實根據。

  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根本沒有向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寄出《舉報信》。

  2、答辯人沒有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原告,造成原告名譽損害。

  3、原告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所稱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受損與答辯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4、答辯人于20xx年7月6日實名向劉x本人及楊寄發《舉報信》,目的是為了請楊協調劉x與答辯人通過協商和解解決雙方之間的涉案項目工程合作糾紛,且在舉報信中所描述的事實清楚沒有任何不實的捏造之詞,更沒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和過失,不存在主觀過錯。

  相反,答辯人的這一行為有利于涉案工程發包方監督工程質量,及時發現查處不法行為,原告訴狀所稱“發包方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找我談話,對我進行訓誡,讓我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員對工程款項進行審計,并對我進行了經濟處罰。”就是對答辯人舉報事實屬實的自認。

  至于原告所稱的其他負面影響,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否存在?答辯人認為,即使存在原告所稱的其他負面影響,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為狀告答辯人侵權的依據。

  二、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嚴重違背客觀事實。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訴稱的承包與分包合同關系。

  事實是,原告掛靠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國際酒店裝飾裝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組織能力及作業團隊,故經朋友介紹與答辯人合作共同承包該工程施工。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一組證據)

  2、項目經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辯人高管人員黃x福。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二組證據)

  3、答辯人與原告是合作投資關系,答辯人在項目部負責工作時間并非原告訴稱的“僅三個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計6個余月。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三組證據)

  4、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的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訴稱的“該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場地未實際經營,于20xx年6月依法注銷。”

  事實上,依照公司法規定,沒有經營場地是無法注冊設立公司的,另據答辯人于20xx年2月13日向登記主管機關五大連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登記機關出具的《電腦咨詢單》顯示:

  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設立的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狀態標志為“營業”,并非原告訴稱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銷。”

  事實上,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的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有從事經營活動。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四組證據)

  5、原告訴稱“因五大連池市裝飾有限公司未實際經營,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對我懷恨在心采取誣告陷害的方法毀壞我的名譽。。。。。。”。嚴重背離客觀事實。

  事情的真相,恰恰與原告所說的相反,在五大連池國際酒店裝修工程前期基礎工作已經順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續豐厚的回報竟然起私心,挑撥答辯人帶去的高管人員時任項目經理的黃x福,意圖收買其跟原告合作排擠答辯人,目的是為了達到獨自占有涉案項目工程的投資回報。

  雙方因此而發生糾紛,后答辯人為了解決糾紛,曾委托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向原告發出《律師函》進行溝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師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協商處理糾紛,但后又幾次變卦。

  在此情形下,為了促成盡快解決糾紛減少損失,答辯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業潛規則向劉x和楊兩人發出《舉報信》進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濟措施,收到舉報信后原告也主動來電要求協商處理糾紛,稱合作工程沒有完工結算,要答辯人不要向政府機關舉報,同意先預付10萬元讓答辯人去拿錢,因答辯人估計合作項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數百萬元以上,故沒有接受原告的處理方案。

  (見《被告吳x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五組證據)

  三、答辯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1、答辯人主觀上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與過失。

  2、答辯人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答辯人與原告合作承包五大連池國際酒店裝修工程,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答辯人付出了大量心血與財力,卻被不講誠信的原告蠻橫排擠,遭受重大損失。

  答辯人為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將合作期間掌握了解(答辯人時任項目總經理并監管財務)的原告涉嫌違法行為寫成舉報信,直接寄發給原告和楊本人,其目的是為了促使原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過錯、促成原告與被告雙方和解處理合股糾紛,并沒有惡意。

  且答辯人因舉報信內容屬實坦然以股東身份并實名簽署,尚未向原告和楊兩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他部門機關寄送,更不存在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

  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已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原告涉嫌違法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問,答辯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沒有損害他人名譽,不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

  四、原告訴請答辯人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0元及精神損失20xx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1、原告并無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故所稱經濟損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原告無任何證據證明其遭受經濟損失的程度及經濟損失與答辯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如前所述,原告并無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故精神損失無從說起。原告所訴的情形明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無視法律規定,虛構事實惡意提起訴訟,意圖蒙騙法庭、構陷答辯人,其不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其不良動機應當受到法律負面評價。

  為維護公民正當合法權益,打擊制裁失信違法行為,答辯人懇請貴院審慎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本答辯狀共5頁)

  此致

  xx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吳x星

  代理人: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

  黃 律師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糾紛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 :,男,漢族 x年1月11日生,住。居民身份證號:

  答辯人對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不服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皖0103民初字第2165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內容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皖民初字第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上訴人因采購鋼材資金短缺,被上訴人為其實際墊付260877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借據:今借到xx人民幣xx元,借款用途為貨款,于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及訴訟費。借款人:。簽署日期:x年元月8日。借據分別由上訴人自愿簽字,內容真實有效。x年2月27日上訴人又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如借條數額的借款到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數歸還,否則重新書寫截止x年3月5日的新欠條,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擔保簽字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已實際為墊付了鋼材款xx元的事實。

  以上《借據》和《承諾書》均系上訴人自愿簽署并親筆簽字確認,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是被迫出具的《借據》和《承諾書》缺乏事實依據,顯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該公司的蓋章,內容也是真實合法的。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明確,證據合法有效。

  二、上訴人證明欠xx公司的鋼材款只有萬余元的事實與本案無關。

  上訴人提交的《銷貨清單》和《付款憑證》證明的是上訴人與xx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所以與本案認定的事實無關。

  三、被上訴人與xx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亦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被上訴人雖系股東,但是與xx公司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借據》上明確寫明債權人系而非xx公司,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與xx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法

  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糾紛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彭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縣XX鎮XX村組。聯系電話:X。

  答辯人就原告李所訴彭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中還有一共同被告未追加。

  本案經過是,2XX年X月X2日,由于答辯人彭(曾用名彭)及合伙人陳承包工程的需要,到原告的材料店購買裝修材料,并進行了結算,答辯人彭及合伙人陳欠原告材料款6x元,并由答辯人彭及合伙人陳共同簽字確認打下欠條。答辯人于20X年XX月9日 還了原告x0元,但原告自答辯人還款后一直都未追討,時至今日,原告才單獨起訴答辯人。答辯人認為,由于答辯人的合伙人陳是本案材料欠款的當事人,如其不到庭,勢必會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故答辯人申請追加陳為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主張的4780元利息,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原告在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按照民事的相關法律,既然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法律又沒有相關的規定說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利息又可以主張利息,那么其主張利息已超出答辯人的承擔范圍,答辯人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主張利息的訴請。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欠款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原告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而本案的欠條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答辯人償還原本的欠款由于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2年12月7日

糾紛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女,漢族,x年9月17日生,

  住址:xx市長寧區虹橋路號

  被答辯人:,女,漢族,x年4月10日生,

  住址:xx市路弄號XX室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產買賣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作為出售房屋所有人與答辯人簽署相關協議合法有效。

  x年5月18號,答辯人與簽署了編號為2《xx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將所有位于新場鎮申江南路7777弄6號X室的房屋出售給答辯人。答辯人與之間就涉案房屋買賣形成法律上的買賣關系,其銷售依法有效。

  二、關于銀行放貸與答辯人個人信用的問題。

  答辯人依合同約定,在拿出了足額首期購房款后,并在原告出具收據后的壹拾伍個工作日內,答辯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提交了齊全按揭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但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顯示(報告編號:),答辯人信用記錄顯示其并無不良記錄,而且在信貸審批查詢記錄明細表里顯示,自x年06月23日起,貸款一直處于審批狀態,并未顯示已批準或者是不予批準狀態,即對于答辯人的貸款發放情況及發放時間屬于銀行的工作范圍,至今仍屬于審批階段,并不存在銀行貸款因答辯人資信問題而未獲批的情況。

  三、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責任。

  合同訂立后,答辯人依約支付了首期購房款計人民幣36萬元,并向銀行申請貸款人民幣83萬元正。隨著合同約定的過戶日接近,銀行貸款仍屬于審批階段,致使合同至今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一)第4條僅約定貸款申請獲得銀行通過、貸款申請未獲得銀行通過或者通過的貸款額度不足申請額度時答辯人要遵守的規定。但在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并無準確要求第二批購房款(貸款金額)的支付時間,即銀行貸款的下發時間屬于未知的時間,所以不存在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及時支付第二批購房款的情況。

  根據以上陳述,答辯人認為:

  因為銀行貸款仍屬于審批階段,第二批購房款(銀行貸款)至今仍未下達,屬于銀行程序上的工作內容,并不屬于答辯人的貸款未獲批準,違反合同的約定不予支付購房款的情況。被答辯人之訴請因與事實不符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新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辯人:某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9月3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屬探測器,其質量無任何問題。

  第二,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若金屬探測器有任何質量問題,被答辯人需在簽收后3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若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質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辯人仍未收到被答辯人的任何書面異議。

  第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本案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僅限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到的某礦業有限公司與本合同及本案無關:

  1、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雙方并沒有約定以第三人(某礦業有限公司)的檢驗標準作為雙方之間的驗收標準,被答辯人購買該產品后另行出售,其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該產品是否能夠與第三人的產品匹配使用不能約束被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因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造成的損失與答辯人無關,其主張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35600元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予依法駁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糾紛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濟南工程公司

  住所地:濟南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工程公司

  20xx年 月xx日

糾紛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系原審原告李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女,漢族,生于x年3月2日,住xx市,身份證號41010x1。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黃、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已被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置業公司一次,先按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置業公司。這就是黃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和答辯人都是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怎么還用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置業公司及黃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與上訴人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xx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 孫x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利

  20xx年6月15日

糾紛答辯狀 篇27

  答辯人:孫某,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作如下答辯:

  一、對于本案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發生,被答辯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依法可以減輕答辯人的責任。為此,對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理由如下:任何事件的發生都有一定起因的。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同住一個村,本來沒有矛盾。被答辯人因一些莫須有的傳聞,只身前往答辯人家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答辯人剛開始也是上前好好勸被答辯人回家,不要在答辯人家門口無理取鬧了。頓時,村上的很多村民也聞聲上前圍觀,有的也上前勸被答辯人回家得了。但是,被答辯人卻對其他人的勸告不予理會,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答辯人愈發厲害,進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肢體沖突。因此,就本案而言,被答辯人對這起民事糾紛的發生,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如果沒有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以及答辯人的父母在先,就不會有這起民事糾紛結果的發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被侵權人對你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法院應當按照雙方過錯大小,按比例進行劃分合法且合理。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寫到:“原告與被告的母親在被告家中解釋一些誤會的過程中,被告突然從家中沖出來對原告進行毆打,對原告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致使原告摔倒在地當場昏厥過去,不省人事,后圍觀的群眾搶救將其送回家中。”這段陳述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第一,答辯人也是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怎么會見到被答辯人就上前對其進行毆打,這讓人正常人難以理解。如果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之前有深仇大恨,被答辯人知道答辯人年輕力壯,她怎么敢一人只身前往答辯人家。這明顯說不通。事實就是事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訊問的過程中,沒有做任何狡辯,更不會無故上前見到被答辯人進行毆打。然而,被答辯人對自己辱罵答辯人的父母以及被答辯人卻一字不提,將所有過錯責任全部推給答辯人一人,這與案件事實是明顯不符的,也讓人不得不聯想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有污蔑之嫌。第二,被答辯人提到答辯人對其胸部和腰部分別踹了一腳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訊問筆錄中,只提到自己有腿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腰部一下)并沒有踹被答辯人的胸部與腰部。相反,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兩份筆錄中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的身體部位卻做了不一樣的陳述,x3年10月30日的第一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在我身上。”x3年11月15日的第二次的詢問筆錄中提到:“當時孫康州用腳踹我的,踹我腰部附近的位置的”。答辯人現在在民事起訴狀中又做了第三種說法,說:“答辯人用腳踹了被答辯人得胸部和腰部。”這三種說法究竟哪一種事實,我想連被答辯人自己都分不清了。相反,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陳述要客觀的多,因為答辯人并沒有做任何狡辯。犯錯誤就要承認錯誤。答辯人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始終承認自己用腳旋了(方言)被答辯人的左腿一下且雙方發生沖突,完全是被答辯人上門辱罵答辯人父母以及答辯人才挑起事端的。另,東海縣在x3年11月10日給答辯人出具的東公(平)行罰字【x3】20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也寫到:“x3年10月29日11時許,在平明鎮南場頭村孫某家門口,孫康州與劉培榮因為瑣事發生口角,后孫某用腳踹劉某。”這與答辯人的說法基本一致。綜上,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對答辯人對其進行毆打以及毆打的具體部位的說法與事實不符。第三,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寫到:“自己是因答辯人踹其一腳,當場倒地昏厥。后被其他村民搶救送回家中。”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承認自己用腳旋了被答辯人左腿一下,因為力度不大,并沒有當場將被答辯人踹倒。被答辯人當時是站立的且意識清醒,并沒有當場昏厥。只是在答辯人的大嫂攙扶其回家的路上,因為一時悲傷自己癱坐在地上。至于被答辯人是否真的昏厥,旁人不知。但是,也有好心的村民上掐其人中,與答辯人的大嫂一起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答辯人的大嫂待將被答辯人送回家中之后,便立即去村衛生所叫醫生到被答辯人家中看看。醫生當時在被答辯人家中,對被答辯人做了身體檢查,發現沒有任何問題。第四,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出具的東海縣人民醫院的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被答辯人的傷是否是由答辯人造成的,答辯人對此存有異議。因為在發生糾紛的當天,答辯人便要求公安機關做傷情鑒定,但是因為被答辯人身上看不出有任何外傷與內傷,公安機關便沒有鑒定出被答辯人的傷情。這點,在x3年11月15日,被答辯人在公安機關做的第二次詢問筆錄中也得到了印證。公安機關問:“你是否要求做法醫鑒定?”被答辯人答:“我之間要求做法醫鑒定的,但是沒有鑒定出我的傷情,后來就沒有做。”因此,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所提供的醫院診斷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予認可。為此,答辯人希望法庭能查明事實,分清雙方責任,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三、在發生糾紛之后,公安機關也試圖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答辯人也始終態度很好,配合公安機關的調解工作。但是,被答辯人卻提了不合理的要求。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并不大且自身有過錯,卻讓答辯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大大超出了被答辯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明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答辯人并不是不講理的人,答辯人認為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雙方都是公平。

  綜上,答辯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根據挑起事端的一方、雙方的過錯大小以及雙方處理糾紛的態度等情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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