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書
7.1.1.如果對合作的方式發生爭議,以最能體現各方共同利益的原則解決。
7.1.2.如果對結算標準、定價發生爭議,以各方的財務測算中,最大限度減少成本費用的原則解決。
7.1.3.如果對合同文本的表述方式發生爭議,以概念無歧義、表述不繁瑣,法律上無瑕疵,可操作性強為原則解決。
7.2.在解決上述僵局中,各方都應首先考慮對方的利益,不得過分追求本方的利益。
8. 本意向書的有效期限
8.1. 本意向書自 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有效期限為60天。
8.2. 雙方需要提前終止的,協商終止;需要延長的,協商延長。
8.3. 在本意向書的有效期限內,如任何一方單方撕毀協議,另與他人談判合作,或者不具備合作條件,造成本意向書的立約目的無法實現的,應當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并賠償守約一方在磋商期間的一切損失。雙方都有違約行為的,各自承擔損失。
8.4. 受害人是乙方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9.附則
9.1.本意向書在三方合作合同生效之日或者到期日自動失效。
9.2.本意向書失效后,有關處理爭議的條款或者有助于解釋合作合同的條文以及能夠反映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當時的意思表示的備忘錄、附件等原始協商的文件和資料繼續有效。
9.3.本意向書一式×份,三方各執×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