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第四章職能
第二十七條本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開展以下無償、低償服務:
1、為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進行技術培訓、示范,開展技術交流,組織內外經濟技術協作;
2、組織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3、收購和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4、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貿易、加工、運輸、儲藏等經濟業務
5、向成員提供有關經濟、技術信息;
6、辦理成員需要的文化、福利事業。
第二十八條努力提高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素質和農產品質量。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成為聯合會的團體成員。聯合會與各成員合作經濟組織是協作關系,提供指導、服務咨詢等。
第三十條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整體或一部分,與其它合作經濟組織或國有、集體、個體、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經濟組織依法接受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委托,辦理代銷、農貸等業務,幫助成員實行資金互助,把閑散資金投入擴大再生產。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用于服務的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會費;
2、成員股金;
3、本合作經濟組織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還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經濟組織初次交納的會費定為每個成員元。會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經濟組織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元,每股金額為元。每個成員最多只能認購股。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經濟組織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實際入帳,作為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與合作經濟組織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合作經濟組織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經濟組織按日歷年度對經濟服務活動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提供上年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報告,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開支計劃,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