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1、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2、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紅;
4、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顧者原則,向成員返還利益。
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初步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經濟組織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準。
第三十九條對模范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四十條本合作經濟組織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一條本合作經濟組織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本合作經濟組織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1、人數少于10人無法開展活動;
2、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3、股金連同儲備金虧損四分之三,不能繼續經營;
4、本專業合作生產消亡;
5、本合作經濟組織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時。
第四十三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30天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本合作經濟組織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出人的清查小組,對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準。本合作經濟組織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雇傭人員工資;(3)繳納本合作經濟組織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將剩余財產在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分配。若資不抵債時,扣完成員股金后,不再負擔其它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補充或修訂,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XX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