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運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第九要所定價額的,應當由支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違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資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應盡的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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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
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對其它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一般在元月份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昨時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