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書
1.格式一 結婚公證書
(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三 離婚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關系公證書
( )字第號
根據(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