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民事起訴書(精選13篇)
2025民事起訴書 篇1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省××人民法院
起訴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2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
(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
(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份;
三、其他材料份。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起訴書的格式基本相同)
2025民事起訴書 篇3
原告:
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告:
住所地:
聯系電話:
傳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發對原告名譽權梅成侵害的相關報道或言論;
2、判令被告在相應的報刊、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商業信譽損失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
4、本案訴訟費及保全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一家臺商獨資公司,屬富士康科技集團旗下的骨干企業.20xx年6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該報記者王佑撰寫的題為富士康員工,機播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該報道未經調查核實,僅憑道聽途謹就妄下結論,稱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須連續工作12個小時,不得說話: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體本來就有病:親眼見到三個女工因經常加班而在生產線上暈倒,富±康員工下班忘記拔插頭將被罰款1000元,幾個月下來,每個人已筋疲力盡,雙腳生滿水泡,因工作需要調換部門,職員的電腦糨拆開三次,檢查機型晦舛鋪碼是否匹配,等等,該等報道與察實嚴重不符,沒有事實根據;該報道使用持田片與其下的注釋田文不符,純屬虛構事實,惡意中傷,企圖誤導讀者。同時,謹報道多處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殘酷、亂竄等明顯帶有侮辱、貶損性語言,對原告員工的工怍環境妄加眨損性的評論,稱富壬康員工的生活干得比驢累,吃得比豬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裝得比孫子乖,看上去比誰都好,五年后比誰都老。此后,《第一財經日報》還以系列報道的瑤式持續刊發了該等不實報道,使廣大讀者對原告及其經營的富士康(品牌產生了重大的誤解,造成原告社會評價嚴重降低,在業界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和商業信譽,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被告作為《第一財經日報》產經中心的編委,沒有對原告的真實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沒有適當履行對此類評論性、批評性的新聞報道的特定審批程序,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即批準刊發該等不實報道,造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發生,其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依法已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其應對原告上述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正義,現根據《民法通則>》第101、102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4
原告市區公司,地址:市區路號,
法人代表:,系公司經理。
被告市區商店,地址:市區大街號,
法人代表:,系商店經理。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3個月的利息損失。
3.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于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戶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戶上存款只有1.2萬余元,不足清償貨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后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和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并賠償由于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1.被告收到貨后簽收的收條1份
2.銀行退回的被告方開的支票1張
3.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收據張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xx月xx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份。
2025民事起訴書 篇5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 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于x年經人介紹相識,x年結婚。婚生一女阿美,x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于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于20xx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xx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后,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 妻感情確已破裂,夫 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 妻關系,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6
原告,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電話:
被告男,x年xx月11日生,住,電話:
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
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500元/月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認識,20xx年3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顏寶慶。自20xx年認識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由于原、被告結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發現雙方性格嚴重不合。尤其讓原告難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認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大部分時間泡在彩票點,從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務。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順心的,對原告輕則辱罵,重則毆打。原告的身心處于極度的壓抑狀態。這一切嚴重傷害了原被告間的夫 妻感情。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訴來貴院請求判決如訴所請。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7
原告:許,男,19xx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在家務農,中專文化,家住xx省xx縣xx鎮壩28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137。被告:王,男,苗族,經商,家住xx街x號x棟x單元401室,聯系電話:手機158。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討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產生的交通費與誤工費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被告與其二媳婦王到我家購買地瓜種子950斤,折合人民幣17700元,買完種子以后并沒有當時付清買種的款項款,打下欠條一封于20xx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討要這筆款項時被告多次推脫,并在欠條上修改還款日期,一直沒有還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諾,特向黃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還清所欠債務共計壹萬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證據和證據來源
一、購買種子時所寫欠條一張。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8
原告:方,女,漢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民委會小組。電話:15,系死者趙母親。
被告:朱,男,漢族,住廣南縣XX鎮民委員會石小組29號,電話: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項目部,住XX縣XX鎮上,法定代表人:保,項目部總經理,電話: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董事長,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魚塘堡標段道路建設施工中受傷導致死亡的死亡賠償金:67380(343500)元、喪葬費:13496元、醫療費:58714.01元、護理費:7550.00元、伙食補助7550.00元、營養費:1000.00元、誤工費:9500.00元、簽定費:939.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637.5元、被贍養人生活費:23583元、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等各項費用,扣減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種醫藥費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計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時許,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魚塘堡標段施工時被巨石砸傷,被工友其工地負責人朱大龍用皮卡車送致馬關縣人民醫院急救搶救,后被轉致文山州人民醫院治療。經 文山州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損傷、左眼部外傷。
事故發生后,原告之子趙與被告朱在馬關縣坡腳司法所的主持下,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定了《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朱一次性補償趙國明各種費用九萬元整。但協議簽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協議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項目部及負責人保明松要求解決此事,但因被告推諉責任也不履行給付補償余款的義務,導致原告之子趙無錢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醫治,因而病情惡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現經查證該建設工程中標單位為中國云南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單位為,由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包給朱承建,朱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朱。
基于上述事實,公路第合同段中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而承包者無視安全生產責任,忽視民工權益。事故發生后,三被告至今對事故隱瞞不報并互相推諉責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之子趙國明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此,特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9
原告:性別:年齡:籍貫:民族:工作單位:聯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案由: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xx年6月-20xx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共計人民幣【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職業病診斷后仍堅持在原崗位工作7個月期間的崗位津貼補償費,共計人民幣【7000】元;
3、判令被告盡快給予原告配制重度聽力損傷相適用的助聽器,并且承擔與社保所能報銷的差價;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損失費【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20xx年12月進被告紹興起重機總廠工作,職業為鈑金工,現從事工種為油漆工,在本廠長達29年的噪聲環境接觸中,近十年來聽力逐漸下降并伴耳鳴的情況下,于20xx年7月上旬向單位申請職業病診斷,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當場否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進行申報,但因被告無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現場危害評價資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而再次推脫不進行申報。經過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的投訴及交涉下,最終同意申報。(紹疾控檢字第L-0001號檢測報告是原告多次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被告才去進行了委托檢測,在此之前,沒有此類工作環境的檢測報告,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四)(五)項)
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診斷為職業性重度聽力損傷,疾控中心處理意見為調離噪聲作業環境和藥物治療。而此時被告又不聞不問,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處理意見履行義務,也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安排原告進行治療或給予崗位津貼,在診斷為職業病后長達7個月時間里,由于被告對職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對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崗位上堅持工作,工作的同時原告始終請求被告能讓其停工治療,而被告始終以“再說”“廠部討論”等借口推脫。目的是想讓原告放棄停工留薪期(據原告講: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聽力損傷,只是迫于被告用工關系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請職業病診斷或申請被拒)。原告帶病繼續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聾耳鳴繼續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聽不到吊車的安全指揮鈴聲,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后在病情和身心實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原告于20xx年5月多次書面口頭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準備棄工的情況下被告才同意于20xx年6月1日休假工傷治療。被告當時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療需要醫院的休息診斷證明書才可為原告辦理相關手續,應被告要求,原告分別在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看病時出具的診斷書共分八次給被告,總共八張。到20xx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穩定后工傷治療結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協商解決工傷待遇上的問題,但均被拒絕,只收到律師函一份。原告無奈之下,于20xx年4月6日(30日變更請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將其中的加班費除外計算得到原告在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308.20】元。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單位采用計件工資制,平時給職工的工資條均不按規定發放基本工資,(紹興市規定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廠的內部計算方法只發獎金和加班費,而被告在勞動仲裁時所提供的證據,卻故意將平時工資條上的獎金名目更換成了工資名目,采用偷梁換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傷前的平均工資基數,達到增加被告經濟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認為被告工資單名目上所謂的加班費其實是獎金的一部份,應該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核算或直接按工傷保險基金交費基數【22464/12月=1872元】核算。對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利息、清涼冷飲費、過節費雖不屬工資范疇,但我方認為應該屬于職工福利范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進行核算。
原告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號:20xx016)的診斷結論已經是屬于職業性重度聽力損傷,在醫學上稱為神經性耳聾,現有的醫療水平已無法醫治,平時生活中因耳朵伴有嚴重的耳鳴無法正常的語言交流,晚上睡覺也會因耳鳴而長期失眠,給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經勞動局的協議醫院診斷認為只有通過配戴助聽器(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來降低其耳鳴對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實際治療中勞動局的協議醫院并不開展驗配助聽器的業務,得知后去藥店配助聽器,試帶后耳鳴反而增加,根本不適用病情。協議醫院的醫生認為原告在藥店配的助聽器只能達到擴音的效果,并不適用原告伴有耳鳴的病癥,后經醫生指點去紹興市惠耳聽力技術設備公司驗配,試帶后感覺效果較好,耳鳴能明顯降低。但其市價,按原告目前的經濟困難水平已無力承擔。我方認為原告進單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勞動防護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診斷為職業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在其應當知道已造成嚴重后果仍藐視法律,主觀上放任事態的發生和擴大,嚴重侵犯職工的生命健康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給予原告配制合適助聽器的責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生產,及時對工作現場危害進行評價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現在的重度聽力損傷病癥,也不至于不適用藥店所售的助聽器。此種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尋求救助。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被告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達到經濟利益的化,在主觀上完全不顧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客觀上采取拖延職業病病人的治療、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超時加班作業等行為已明顯違反了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第(四)(五)項、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七十七條,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訴請為感!
此致
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10
原告:女,XX歲,漢族,文化,大專,家住:恒源東區,身份證號:X0311,聯系電話:。
原告:,女,XX歲,漢族,文化,高中,家住:廣州,身份證號:X0,聯系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聯系電話:,現在中心校上班。。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償還借款X元。從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還清之日止,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X元人民幣(大寫X元整),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還款日期為X年XX月XX日。
還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還款。事實上,被告有房屋幾間,并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依然不按時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于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借條復印件
2025民事起訴書 篇11
原告:陳,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于,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1.醫療費194976.90元,誤工費57767.6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7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75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
2.殘疾賠償金2944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8188.5元,定殘后的護理費487060元,鑒定費120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龍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3、右額硬膜外血腫;4、右額腦挫傷;5、左顳、右枕-骨骨折;6、肺挫傷;7、鼻骨骨折;8、陰 囊軟組織損傷;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12
原告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訴訟代理人,x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馬(鄭州)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黃河東•與揚子•交匯處。法定代表人胡群,職務總經理。聯系電話0371-8611。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8月19日至20xx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20xx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201.92元)、工傷保險待遇(200.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20xx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為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后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于20xx年10月份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于20xx年11月23日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于20xx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
2025民事起訴書 篇13
原告:李,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區*號樓*號,聯系電話:135。
被告:張,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區*號樓*號,聯系電話:136。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1000元,并支付辦理離婚手續后至今的撫養費7000元以及雇傭保姆費用7000元、醫療費8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在20xx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xx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月*日達成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被告撫養。從辦完離婚手續至今被告都沒有管過孩子一天,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叫其對孩子行使撫養義務并兩次帶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離婚協議還約定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費,當時原告的工資只有840元,達到了其工資的40%.按約定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是原告一直撫養著,被告應該承擔撫養費,也應達到其工資的40%,除此原告雇傭保姆支付了7000元和支付醫療費800元,也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但沒有盡撫養義務,而且對孩子沒有任何親情可言,嚴重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孩子若由被告撫養會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現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第7條、16條,訴至貴院,望貴院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以及從離婚后至今的撫養費7000元、雇傭保姆費用7000元、醫療費800元。
此致
具狀人:第一范文網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