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限申請不能認定工傷?
仁和集團:超時限不認定工傷
25日上午,記者電話采訪了仁和集團法務部付部長,他明確表示:“蔡偉的工傷認定已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公司將不予認定,最多給予9000元左右的賠償。”
付部長稱,《工傷認定辦法》中規定,受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為一年,但蔡偉是在事情發生后的一年多才提出的,已超過申請期限,公司因此不接受其申請,當然無法對其進行工傷認定。他表示,公司將在本星期內與傷者達成協議,并進行一次性賠償。至于為何無故解除蔡偉的勞動合同,付部長未正面回答。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超時限也應受理
25日下午,記者就此事向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進行咨詢。周永安處長告訴記者,蔡偉從賓館開完會回家,應屬于下班性質。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于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并沒有規定一年之后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后,認定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于行政不作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周永安說。
周永安透露,像蔡偉這樣的個案并不是偶爾發生的,超過一年時效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當事人不了解相關法律,二是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周永安認為,在蔡偉事件中,仁和集團確有故意拖延之嫌。
而對于私下協議一事,周永安認為這是違法行為。“工傷認定后,用人單位本應承擔醫療、護理等賠償費用,而且在治療過程中的工資也必須照算。”周永安說。進展
仁和承諾兩日內答復
當日下午,仁和集團一位周姓法律顧問專程來到本報,稱其對蔡偉一事并不了解,只是代表公司向本報承諾,將在近兩日內給予合理答復,并盡快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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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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