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避免四個誤區
就是你仲裁委的錯。這種完全依賴并“神化”仲裁員的做法,不僅對當事人自己不利,也與仲裁員履行的職責不符,往往使仲裁員陷入難堪境地。
誤區之四:贏了官司全部兌現
客觀地說,確有部分當事人贏了官司兌現不了的,甚至還出現贏了官司卻賠錢的個別現象。主要表現在執行方面:有的敗訴方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失去履行能力;有的隱藏財產,逃避執行;有的下落不明,無法查找;有的對立情緒強烈,矛盾易激化,需暫緩一下;有的財產是一個整體,一時無法分割;有的雖有財產,但環境不利于執行,等等。要防止出現不能執行的問題,當事人必須從源頭上做起。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實事求是地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按照訴訟規定正常取證;請求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助;必要時可向仲裁委申請執先行部分裁決等,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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