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精選3篇)
申請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1
周某為個體戶,從事家裝業務。某日承攬許某家防盜網安裝業務,指派其店內雇員張某前去安裝,并雇傭街頭拉活的個體運輸司機李某將防盜網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協助安裝。具體由張某負責安裝,李某協助固定繩索,許某在樓下指揮。安裝過程中,張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該地事故調查小組認定:張某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周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重要責任。周某與死者張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由周某賠償張某家屬22萬元人民幣。后周某向李某追嘗,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40%賠償責任。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年8月1日作出的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申請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男、xx歲,漢族,農民,住xx鎮敖包山村。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和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鎮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連續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洼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XX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后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XX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鎮林業工作站備案。
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現后制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并判令我與村里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F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后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申請民事訴訟再審的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吳,女,41歲,X縣人,農民。住X縣中廟鄉旭東大隊山門李村,現在外流浪。
申請人吳對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號不準離婚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仍感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離婚。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吳,因家境貧寒,于虛齡17歲時,被父親以50元的身價,賣給被申請人李為妻。婚后數年生一女孩名,現已成年。李為人性格
蠻橫,行為粗野,婚后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打罵,夫妻之間沒有建立感情;楹蟮3年,李與其外侄女袁通奸,被我發覺,曾多次好言勸阻,而李不僅堅不悔改,反而視我為仇人,更加頻繁地借故對我進行毒打。19xx年X月,我懷孕3個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產,從此,我被迫離家外出幫工。后來,李托親鄰出面調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徹底悔改,保證不再對我進行打罵。同年2月,我隨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態復萌,對我打罵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發燒,同鄉吳得悉,乘來XX市買化肥時。便道到張家看望我,李競誣我與吳有好,趕到張家將吳打傷
XX市東風派出所對李作了嚴肅處理。此事有張夫婦及其兒子可以證明,東風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院求作深入調查,且輕信李口頭所作出的徹底改悔的保證,判決不準離婚。李回家后,繼續對我進行打罵,并無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現,因此,我向XX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再次離家出走,住在同村楊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楊家,逼我回家,我拒絕,李抓起揚鐵刺我,經村人吳x、劉、袁等阻攔,未被刺中;李又棟三頭砸我,適我的女兒趕到將李抱住。李為此十分惱火,竟對女兒進行毒打,并不準女兒認我。女兒被逼氣憤跳河自殺,章經村鄰解救脫險。如此種種,說明李和我之間,夫妻關系實屬無法繼續維持,而XX地區中級法院不顧上述客觀事實,一味偏聽原審法院意見,竟然作出維持原判不準離婚的判決,申訴人實難甘服。目前,申請人不敢回家,村鄰又不敢接待我,使我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綜上情況,特向你院提起申請再審,請求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離婚。所生一女X,現已成年,今后隨父隨母生活,聽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