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法還在舉證方面作出傾向于勞動者的規定,除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外,考慮到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又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此外,新法縮短了仲裁審理時限。
仲裁申請書
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要求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文件。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要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申訴人:x公司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內蒙古某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事項:
一、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違約,裁決強制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交付某家園6號樓2單元3層西戶房屋;
二、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強制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第一項請求交付房屋的房屋產權證;
三、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1382元(XX年年11月1日起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交房之日止);
四、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過渡費5856元(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交房之日);
五、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仲裁費及相關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訂《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同年8月17日雙方又簽訂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回遷安置住房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在XX年年10月30日向申請人交付回民區昌盛家園6號樓2單元3層西戶房屋一套,建筑面積74.39㎡,產權歸申請人所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義務,支付首次付款33910元。
XX年年10月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辦理入住手續,但辦理入住手續的前提是申請人必須交回原合同,重新簽合同后才能交付第二次付款和辦理入住手續。經申請人對照發現被申請人要求重新簽訂的合同第二條同原合同約定不符,作為回遷戶補交的差價比原合同多出近萬元。經多次協商,被申請人不同意按期交付房屋。無奈,申請人將此事投訴到呼市市長信箱,后轉到市房產局處理。2010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房地產監察大隊針對被申請人的行為做出說明,確認申請人投訴情況屬實,被申請人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可以計算出申請人拆遷房屋價值83252元,申請人又支付現金33910元,相當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房屋價款117162元,依據《呼和浩特市房屋拆遷回遷安置住房合同》第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一年的違約金即117162×5/10000×365=21382元。
房屋拆遷時間為XX年4月至今,已30個月,已逾期12個月,被申請人應支付過渡費8×30.05×12×2=5856元。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違約,應向申請人交付某家園6號樓2單元3樓西戶房屋一套;裁決強制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該房屋的房屋產權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1382元(從XX年年11月1日起算,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過渡費5856元(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交房之日);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地址:xx省xx市路號
電話: 電掛: 電傳:
法定代表人:
仲裁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地址:
電話: 電掛: 電傳:被訴人: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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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案由: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