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
四、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檢查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實施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二)檢查督導。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每年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資金到位、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工作考核。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各級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資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其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