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建“文明機關”活動實施方案
五、表彰獎勵
本著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由省直文明委向文明機關、文明處室頒發(fā)榮譽匾和證書,并依據《遼寧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進行獎勵。
被命名的文明機關、文明處室,方可評為省直工委以上機關表彰的先進黨組織,其主要領導方可評選省直工會以上機關命名的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及黨內各類先進。
六、日常管理
(一)文明機關由省直文明辦負責管理;文明處室由省直文明辦委托省局機關黨委管理。管理內容包括:文明機關、文明處室概況、主要事跡和考核記錄、申報審批表、年度創(chuàng)建計劃、創(chuàng)建活動經驗總結等。
(二)省直文明辦、省局機關黨委對文明機關、文明處室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凡出現(xiàn)本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參加申報情形之一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直文明辦或省局機關黨委向省直文明委提出建議,撤消其文明機關或文明處室稱號,并予以通報批評。被撤消稱號的單位或部門通過改進工作并達到評選條件的,可參加下一屆文明機關、文明處室的評選。
(三)文明機關和文明處室要加強自身管理,不斷提高創(chuàng)建水平。要建立定期匯報制度,對本單位創(chuàng)建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及時向省直文明辦或省局機關黨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