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⑵人口普查登記的方法,采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普查員應當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項目逐戶逐人詢問清楚,逐項進行填寫,做到區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普查員調查完一戶,應將填寫的內容,向本戶申報人當面宣讀,進行核對,由申報人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
⑶普查表登記時,各戶申報人應當根據普查員的詢問如實回答普查內容,不得謊報、瞞報、拒報普查項目。
⑷各單位干部職工,應當動員、支持群眾如實申報人口普查項目,不得授意、指使、強迫群眾不如實申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表和匯總內容;不得對如實申報普查項目的群眾打擊報復;不得以各種形式和借口干擾人口普查工作。
⑸普查登記的個體資料不得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⑹人口普查辦和所有普查員,對各戶申報的情況,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泄露;嚴禁公開個人和家庭的登記資料。
(7)普查表只作為數據處理和綜合匯總使用,人口普查機構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查閱。
⒉復查及驗收(201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⑴普查登記結束后,普查指導員應當組織普查員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全面復查,在全面復查之前各普查區要對普查表進行自查、互查,如發現差錯,經核實后,及時改正。
⑵復查工作完成后,鎮人普辦組織將進行事后質量抽查,抽查未達標的要認真反復核實。質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七、數據處理、普查資料的開發利用與后期工作
主要數據的快速匯總工作在2010年11月25日完成;積極安排專人參與市級普查瑤審核與編碼工作以及普查資料的開發利用等后期工作。
八、獎懲及解釋權
⒈對認真執行本方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⒉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由人口普查辦予以批評教育,本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給予處罰。
⒊本方案由鎮第六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