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處開展行風建設活動實施方案
務時凡上級主管部門有明確辦結時限的,均嚴格執行上級規定;如無明確時限規定的,可根據業務特點提出具體要求,以方便群眾,提高辦公效率。
三、凡交通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或各類咨詢事宜,當日當場能作出處理和明確答復的,絕不能拖到第二天;當日當時不能辦理或答復的,一般問題,辦結時限不得超過10日;特殊問題,不得超過30日(重大案件舉報除外)。
四、凡市局紀委、信訪辦、治理“三亂”辦、行風辦批轉的各種信訪舉報件,一律明確提出辦結時限。
五、對違反限時辦結工作制度,情節輕微的,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情節惡劣并影響交通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違規離崗投訴查實待崗制度
一、為加強交通系統作風建設,履行服務承諾,落實各項制度,取信于民,制定違規離崗、投訴查實待崗制度。
二、工作人員年度首次違反有關規定情節較輕的,有主管領導或局紀委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發給《誡勉談話通知書》。
三、有下列情節之一、情節較嚴重的予以離崗或待崗處理。
(一)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稱職者;
(二)對上級組織的決議、命令不執行,對上級的任免或工
作安排不服從的;
(三)違反本局的規章制度,當年被行政告誡兩次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敲詐勒索,造成較壞影響的;
(五)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在經濟方面有違紀行為,數
額在500至1000元的;
(六)有主觀原因,不履行服務承諾,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
濟損失的;
(七)態度生硬,與服務對象爭吵,情節嚴重的,影響交通
形象的;
(八)不執行收費的、罰款標準,擅自提高、降低標準的;
(九)效率低下,工作任務經常完成不了的;
(十)其他必須給予處理的。
四、對工作人員作離崗或待崗處理,有局機關(處)根據有關規定,書面報告局黨組織或處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待崗時限一般為半年,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待崗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上下班,學習指定的材料,并寫讀書筆記。待崗期滿,需重新上崗的,經組織考核,局黨組或處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崗位調整。
廉正制度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規章制度,一切活動必須在
黨紀國法允許范圍內進行。
二、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禁止利用職權“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