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狀范文(通用6篇)
離婚答辯狀范文 篇1
答辯人:,男,X年XX月XX日生,現(xiàn)住XX鎮(zhèn)XX村組。
被答辯人:,女,X年XX月XX日生,住XX縣XX鎮(zhèn)XX村組。
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將事實陳述如下:
一、雙方于X年相識戀愛,經(jīng)過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X年XX月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處,互相鼓勵,共同進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業(yè)上都有了較大的發(fā)展。后于X年XX月生育一女(),X年X月又生一子(),夫妻恩愛,并遵守國家法規(guī),兩人通過慎重考慮后決定讓被告人到當?shù)赜嬌k做男扎手術,而愿意承擔家中一切事務。
二、事后原告不念夫妻感情和作為一個母親的責任,而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背著家人和子女多次離家出,走上了不軌之道,因此被告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長期承受著整個家庭的重擔與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訴訟請求依法庭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并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因雙方夫妻感情尚未決裂,并育有一子一女,還需要雙方共同承擔撫養(yǎng)教育與承擔夫妻商議之責,因此答辯人不同意離婚而決不簽字。
四、原告起訴被告沾有賭博惡習,并對原告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傷害,以上的事都是無中生有,隨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讓當?shù)氐泥l(xiāng)親父老及村組領導作證,并要求原告付給被告X人身榮譽費,費用面議。
五、雙方膝下有一兒一女,而原告不顧母子感情執(zhí)意要離婚,此時此刻的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養(yǎng)育成人,走進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才,而原告無權繼續(xù)撫養(yǎng),并要求付給被告撫養(yǎng)費至18周歲,費用面議。
六、雖原告做出了種種有悖常理之事,但為了子女,被告依然請求依法主持公道,讓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創(chuàng)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園。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離婚答辯狀范文 篇2
答辯人:宋
因原告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隨父母下放到蘇北農村時與我相識,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我們戀愛到第二年時,1979年國家落實回城政策,原告全家遷回南京,同年底原告到泗洪縣去接我回南京,如果說我們當時沒有感情基礎,原告回南京后完全可以斷絕來往,而原告再回農村來找我,說明我們彼此之間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說婚前感情基礎較差不是事實。
和原告結婚以后雙方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處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稱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實。只是最近這一兩年,由于原告有婚外異性交往雙方才發(fā)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態(tài)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進夫妻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恢復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轉意。
綜上所述,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范文 篇3
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為制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為是女孩,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做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著熬過月子,滿月后沒有辦法為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娘家生活。而不是象被答辯人所說的制造矛盾后不辭而別。
2.答辯人于20xx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于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但這并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為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娘家看望,與實不符。自答辯人無奈回娘家后,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yǎng)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為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為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為對方多考慮,要為孩子多考慮,要為家庭多考慮,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為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為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yǎng)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由答辯人撫養(yǎng),被答辯人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撫養(yǎng)費用。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女兒。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yǎng),其已經(jīng)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二,孩子現(xiàn)在不滿兩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后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yè)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綜上,及于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yǎng)費用。撫養(yǎng)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yǎng)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之規(guī)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yǎng),對方都要承擔撫養(yǎng)費用,據(jù)此,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yǎng)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雙方結婚后,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chǎn)。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
答辯人結婚后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么做,是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后半生,甚至是一輩子托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然世事難料,現(xiàn)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xiàn)無住房,經(jīng)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答辯人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離婚答辯狀參考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yǎng)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yǎng)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yǎng)費1500元數(shù)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chǎn)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chǎn)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chǎn)生矛盾,現(xiàn)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20x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jīng)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jīng)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yǎng)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jīng)濟收入不穩(wěn)定,自身無經(jīng)濟能力撫養(yǎng)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wěn)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xié)助撫養(yǎng)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yǎng)。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yǎng)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yǎng)費1500元數(shù)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yǎng)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yǎng)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yǎng)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yǎng)費。
答辯人自20x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約在20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xiàn)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yǎng)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jīng)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chǎn)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jù)。
本案涉案房產(chǎn)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jīng)國家房地產(chǎn)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chǎn),由于該房產(chǎn)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chǎn)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應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xiàn)原告將訴求的房產(chǎn)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chǎn)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該財產(chǎn)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chǎn),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chǎn)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范文 篇4
答辯人:張,男,30歲,滿族,遼寧省撫順市人,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中山東路*號市政府宿舍*-*-*號。傳呼:96888-。
答辯人因李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jīng)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jīng)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致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離婚答辯狀范文 篇5
答辯人:黃,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qū)路XX小區(qū)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huán)境及經(jīng)濟條件發(fā)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黃由答辯人撫養(yǎng)。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黃,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jīng)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yǎng),現(xiàn)在她父母已經(jīng)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xiàn)在經(jīng)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jīng)濟并不穩(wěn)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wěn)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wěn)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jīng)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jīng)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chǎn)的證據(jù)。同時原告現(xiàn)在廣州經(jīng)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chǎn)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chǎn)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答辯人:
離婚答辯狀范文 篇6
答辯人:吳,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路新村幢XX室
答辯人就張X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張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張X已經(jīng)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張X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張X撫養(yǎng)
我與張X的女兒由撫養(yǎng),但是張X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yǎng)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張X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jīng)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yǎng)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張X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張X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么,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張X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chǎn)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張X所有,這些財產(chǎn)也歸其所有,由張X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