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狀范文
離婚在現今社會是很普遍的現象,離婚過程也并不是那么簡單。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答辯狀范文,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男,X年XX月XX日生,現住XX鎮XX村組。
被答辯人:,女,X年XX月XX日生,住XX縣XX鎮XX村組。
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將事實陳述如下:
一、雙方于X年相識戀愛,經過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X年XX月結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處,互相鼓勵,共同進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業上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后于X年XX月生育一女(),X年X月又生一子(),夫妻恩愛,并遵守國家法規,兩人通過慎重考慮后決定讓被告人到當地計生辦做男扎手術,而愿意承擔家中一切事務。
二、事后原告不念夫妻感情和作為一個母親的責任,而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背著家人和子女多次離家出,走上了不軌之道,因此被告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長期承受著整個家庭的重擔與令人難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訴訟請求依法庭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并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因雙方夫妻感情尚未決裂,并育有一子一女,還需要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與承擔夫妻商議之責,因此答辯人不同意離婚而決不簽字。
四、原告起訴被告沾有賭博惡習,并對原告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傷害,以上的事都是無中生有,隨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讓當地的鄉親父老及村組領導作證,并要求原告付給被告X人身榮譽費,費用面議。
五、雙方膝下有一兒一女,而原告不顧母子感情執意要離婚,此時此刻的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養育成人,走進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才,而原告無權繼續撫養,并要求付給被告撫養費至18周歲,費用面議。
六、雖原告做出了種種有悖常理之事,但為了子女,被告依然請求依法主持公道,讓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創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園。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離婚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現居住于。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聯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系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這一點被答辯人是認可的(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婚姻開始時,感情尚可”)。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什么雙方性格不合,如果真的是性格不合,被答辯人又為何要與答辯人結婚呢?這只不過是被答辯人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一中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兒子。為了孩子,也應恢復正常的夫妻關系。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尚小且患病,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剛滿一周歲,還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小嬰兒,且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更加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與關愛。反之,將會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嚴重影響女兒的就醫治療。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在兒子出生后,被答辯人就對兒子極其冷淡、漠不關心,兒子的一切生活都是由答辯人一人負責,被答辯人未盡到做父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另外,雙方的兒子剛滿一周歲,尚未斷奶,更需要母親的照顧與關愛,一旦雙方離婚,從有利于孩子哺育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男方撫養。但男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范文三
答辯人:宋
因原告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隨父母下放到蘇北農村時與我相識,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我們戀愛到第二年時,1979年國家落實回城政策,原告全家遷回南京,同年底原告到泗洪縣去接我回南京,如果說我們當時沒有感情基礎,原告回南京后完全可以斷絕來往,而原告再回農村來找我,說明我們彼此之間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說婚前感情基礎較差不是事實。
和原告結婚以后雙方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處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稱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實。只是最近這一兩年,由于原告有婚外異性交往雙方才發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態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進夫妻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恢復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轉意。
綜上所述,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