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識實習報告
金都市場不是合同當事人且劉智萬已不是金都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場不應成為被告;5.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在與三被上訴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所以其與三被上訴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ǘ┑谝簧显V人的辯論意見:1.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與三被上訴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其是聯發公司的下屬單位,與聯發公司之間是隸屬關系,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沒有經聯發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與三被上訴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在給三被上訴人的收款票據上均蓋有金都市場的財務專用章,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與金都市場是同一主體,已經參與到法律關系之中。
(三)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1.從1998年4月26日至1999年9月14日被上訴人與劉智萬之間的購房款往來明細表;2.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關于三被上訴人尚欠其6萬元購房款的帳目
。被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辯論意見:被上訴人與聯發公司之間是表見代理關系,其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善意地認為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有代理權,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其合同效力及于聯發公司,請求法院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輪法庭辯論:
。ㄒ唬┑诙显V人的訴訟代理人對被上訴人自行委
托測量單位測量房屋使用面積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疑問,認為其未經金都市場的許可,況且又未按照建設部規定的方法計算,測量結果非法;針對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其內部帳目提出指證,金都市場的內部帳目只是為了內部結算之用,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況且該帳目已經失竊,金都市場對被上訴人取得該帳目的合法
性提出疑問。當時劉智萬因急等錢用向三被上訴人提出如果三人當時立即交付6萬元(減免13452.92元)雙方之間的購房款視為結清,三被上訴人當時并未立即交付6萬元,第二上訴人的訴訟
代理人認為這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所附條件未成就合同即未生效,所以三被上訴人尚欠購房款73452.92元。
。ǘ⿲徟虚L經詢問當事人劉智萬查明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就他一人,因承包金都市場的建設工程掛靠聯發公司,且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在工程開工時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在銷
售房屋時亦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第二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其當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系木蘭縣政府各部門協調不力的結果,遲早會給辦的,只是時間問題。
四、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調解,審判長宣布休庭,限第一上訴三日內向法庭提供其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共同投資建設金都市場的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審判長宣布合
議庭經合議后擇日宣判。
[案例分析]
綜觀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我們不難發現本案爭論的焦點主要有兩個:1、聯發公司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之間是共同投資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或者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只是掛靠聯發公
司,每年向其繳納管理費,二者之間并無實際資金往來;2、三被上訴人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只要這兩個問題解決了,那么整個法律關系就明晰清楚
了,我們根據現有的證據分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1.聯發公司稱金都市場的建設工程是其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共同投資1200余萬建設的,但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聯發公司卻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二者之間存在的共同投資關系
,如果休庭后聯發公司仍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夠的證據,那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將不能認定聯發公司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之間存在共同投資關系;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二者之間確實存在共同投資關系,則根據雙方的投資比例來劃分二者的收益。
2.聯發公司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之間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承攬工程的建設,其內部承包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外聯
發公司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仍是一個整體。聯發公司稱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與其之間是委托
代理關系,其委托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負責建設金都市場的工程而非委托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負責出售金都市場的攤位,所以稱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與三被上訴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越權代理。我們知道聯發公司尚不能證明其是否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共同投資建設金都市場工程,如果完全由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投資,劉智萬只是掛靠聯發公司,以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的名義建設金都市場工程,那就根本談不上二者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二.如果聯發公司與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共同投資建設金都市場,那么二者都對金都市場擁有所有權,構成民法上的共有關系,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以自己的名義與三被上訴人訂立房屋
買賣合同而沒有告知聯發公司則侵犯了其共有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對于標的在1200余萬的建設工程在竣工后銷售攤位是必然的,聯發公司應該關心自己的收益與利潤,依此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