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識實習報告
定聯發公司應該知道二者之間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做出否認表示則應視為同意;如果劉智萬只是掛靠聯發公司而由自己單獨投資,則其與三被上訴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
三.對于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該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案討論的范圍。在
這起房屋買賣糾紛中,聯發公司第五工程處的負責人是劉智萬,金都市場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劉智萬,二者為同一主體,劉智萬想以此來逃避法律責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我的思考]
本次為期兩周的認識實習活動我們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旁聽了有關民事、刑事的一些案件,結合自己的切身感受,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做了一下初步的探討:
一、輿論監督對公正審判的影響。法院審理案件除法院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審理,我國憲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監督權,公民個人
和各新聞媒體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敗。為此各級人民法院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定鼓勵公民旁聽人民法院的審理案件的活動,對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均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般由審判員三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只由審判長一
人來審理的情況,其他審判員不是翻閱別的案卷就是在審理過程中隨意離開審判位置,或是心不在焉,損害了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使法庭的嚴肅性大打折扣,同時也難以發揮合議庭組成人員共同討論案情做出公正裁判的作用。在我國現階段由于法官的素質普遍不高等各種因素的制約,普遍實行獨任審判制的時機還不成熟,因此我們要完善合議庭審判制度,使合議庭審判的作用真正體現出來。
三、有些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對當事人蠻橫,不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缺乏對法律知識系統、深入、扎實的學習,甚至還不如律師的業務素質高,出現了這樣反常的倒置現象,勢必
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因此必須不斷地充實法官隊伍,輸送專門的法律人才,同時還應加強對在職法官的業務培訓,定期對其進行考核,實行“優者上者下”的競爭機制,提高法院隊
伍的整體素質。
四、通過本次認識實習活動,我們要把所學的理論知識同具體的案情結合起來,理論聯系實際,善于抓住其中的法律關系,鍛練我們認識案情、分析案情的能力,為以后走上法律工作崗
位積累經驗,我想這才是我們開展這次認識實習活動的真正目地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