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ㄒ唬┚唧w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ǘ┚S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ㄈ┙M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ㄋ模⿲M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ㄒ唬┥婕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ㄈ┓从潮拘姓䴔C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ㄋ模┢渌勒辗伞⒎ㄒ幒蛧矣嘘P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ǘ﹪窠洕蜕鐣l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ㄈ﹪窠洕蜕鐣l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ㄎ澹┬姓聵I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胁少忢椖康哪夸、標準及實施情況;
。ㄆ撸┬姓S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