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許經營合同
(2)受許人應向特許人盡可能快地提供有關企業商務、財務或技術的全部要求的資料。每(年、季度等等)受許人都應向特許人提交下列文件:會計報表,對其余的資料,受許人應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許人提交有關會計文件,以便特許人確定第14條所規定的定期費用。
第10條 保護特許人的各項權利
10.1 受許人應立即將侵犯或濫用商標、商業名稱或其他簡稱以及任何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情況通知特許人。
10.2 受許人應就法律程序向特許人提供必要的幫助,以便在訴訟中成功地得出結論。此項幫助引起的費用應由特許人(或受許人)負擔。在事前書面通知后,受許人如果在法律上能這樣做時,應進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許人的權利得到確認。訴訟費用應由特許人(或受許人)負擔。
第11條 不允許競爭
11.1 受許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條所規定的地區內:
(1)直接地或間接地、獨立地或作為一雇員,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義,進行具有類似性質的任何商業活動而按本協議所述條款銷售產品(提供服務)。
。2)給予金融援助或投資于一家競爭者公司,而此類援助或投資使他能對公司的經濟活動產生任何影響。
。3)如果不遵守上述11.1條中規定的義務,應依法支付合同賠償金,無須任何事先通知。
11.2 如果受許人決定開發一家非競爭性的公司,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特許人。
11.3 本合同無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后,第11.1條內容繼續適用一年。
第12條 秘密
12.1 受許人在其與特許人的來往關系中所獲得的一切信息,無論此種信息的形式和目的為何,均視為秘密。但是,對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適用于:
。1)本合同簽字之日已是眾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受許人未盡義務而導致眾所周知的信息。
。2)當特許人傳達信息給受許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該項信息并能證明其確已持有的信息。
。3)由有權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給受許人的信息。
12.2 受許人承擔義務不直接或間接地把從特許人獲得的秘密信息傳達給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員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協議所列義務所必需的信息除外。
12.3 特許人保證他本人或其下屬履行本協議義務的任何其他人不于本協議規定的范圍之外使用秘密信息。
12.4 按法律規定或事實上控制了受許人或受到受許人單獨或聯合控制的任何個人或公司,均被視為履行本協議義務的人。
12.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員在按上述工作義務搜集信息時應認識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傳達信息的秘密性質。受許人保證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工作人員在接受信息之前就應該遵守秘密信息的機密性和禁用的義務,如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一樣。他們的就職合同應該包括如下條款:保密規定未得遵守時,特許人有權對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采取直接行動。在任何情況下,特許人對其工作人員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負責(甚至在他們的就職合同終止以后或這些雇員離職以后)。
12.6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開,受許人就不應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和終止后均如此,不論終止的原因是什么。本條亦適用于第28條所述轉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