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它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復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1: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略)
附件2:技術規范與要求(略)
附件3:項目公司建設和運營范圍(略)
附件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設施與服務(略)
附件5: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略)
附件6:技術方案(略)
附件7:融資方案(略)
附件8:項目公司的初始股東名單(略)
附件9:所需的執照、許可及批準(略)
附件10:需預先批準的合同清單(略)
附件11:保險(略)
附件12:終止補償金額(略)
附件13:項目公司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略)
附件1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略)
附件15:仲裁協議(略)
附件16:履約保函格式(略)
附件17:運營與維護保函格式(略)
附件18:供電購電協議(在利用垃圾發電的情況下)(略)
本協議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