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代理商合作協議
7-7 因本協議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服從該仲裁裁決。
第九條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延遲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3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等。
第十條 附則
10-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具有溯及力。雙方可根據后繼立法或變更后的法律,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用書面形式。
10-3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10-4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10-5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內容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機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10-6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二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上述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