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a)已放棄本合同;
b)或在接到工程師關于繼續進行工程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而不開始進行本工程或中止進行本工程達28天之久;
c)或在接到工程師關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師根據本條宣告不適用并予以拒收的書面通知后達28天,仍未從現場撤走該材料或拆除和更換該工作;
d)或未按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或持續地或公然地忽視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
e)或已將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轉包出去,有損于良好的做工或無視工程師的相應指示,則雇主可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入現場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驅逐出現場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廢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影響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師的權利與權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他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該其他承包人可以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據本合同規定認為是專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中他們認為合適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上述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未經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償承包人根據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2)沒收之日的估價:工程師應在任何上述雇主進入現場并驅逐承包人之后盡快單方面地或通過向各方了解情況以后,或在進行他認為適宜進行的調查或詢問以后,確定并證明在雇主進入現場并驅逐承包人之時,承包人對于其根據本合同已于當時實際完成的工作已合理得到的或將合理歸于其的金額(如果有的話),以及任何上述未經使用或經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設備和任何臨時工程的價值。
(3)沒收的支付:如果雇主根據本條規定進入現場并驅逐承包人,則在維護期滿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與維護費用、延遲竣工(如果有此情況的話)的損害賠償費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他開支業經工程師確定并證明其金額之前,雇主并無責任由于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項。承包人此時只有權接受經工程師證明根據他適當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額之后應當付給他的款項(如果有的話)。但是如果上述金額超過了根據承包人適當完成的工作所應付給他的金額,則該超過部分的款項應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時向雇主支付,并應被認為是承包人對雇主的到期債務,應據以償還。
64.緊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者在維護期間,對于或有關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敗或其他事件,如有任何補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為為了安全所緊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他工人來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認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師認為雇主按此進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屬承包人有責任自行承擔費用進行者,則雇主在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所正當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應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時支付給雇主,或可由雇主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視情況而定)在任何這種緊急清況發生之后,應合理地盡可能快地將此情況以書面通知承包人。
特別風險
65.不管本合同載有任何規定,對戰爭等風險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