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托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事務。
第二條?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權限與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委托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條?委托人(是/否)允許受托人把委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
第五條?受托人有將委托事務處理情況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的義務。
第六條?委托人預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的數額、時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受托人將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委托事務完成后的報酬及支付時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如下:______________支付時間、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委托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ㄒ唬┨峤籣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ǘ┮婪ㄏ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賬號:
稅號:編碼:
受托人
受托人(章):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賬號:
稅號:編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委托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款單位: 元/
編號
品名
品種
商標
規格
數量
產地
包裝標準及要求
保質期限及要求
產品標準
運輸保管條件
單價
總價
北京市委托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20__)。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