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船舶經營合同(通用3篇)
委托船舶經營合同 篇1
受托人(船舶經營人,以下簡稱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如下合同:
一、乙方將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經營管理
船名:曾用名:
船舶種類:建造日期:年 月日
總長: 型深:型寬:
總噸: 凈噸:載重噸:
主機功率:
二、船舶委托經營管理期限,自該船取得合法營運資格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
三、甲方責任:
⒈負責取得船舶合法的營運資格;
、藏撠煷暗慕洜I和安全管理并承擔船舶的安全管理責任。按規定建立并指導、檢查、督促落實該船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負責對船員的崗位安全培訓,保持船岸的通訊暢通;
、池撠煱磭矣嘘P規定配備船員,辦理聘用合同。對乙方推薦符合要求的船員優先配備;
、簇撠煱匆幎皶r交納各項稅費;
⒌負責辦理船舶保險、船員人身保險、油污染險、船舶承運險,并爭取保費優惠;
、敦撠熀I、海損事故處理;
⒎負責建立船舶各類管理臺賬、聯系制度,及時向乙方通報情況;
、钙渌熑危
四、乙方責任:
、比鐚嵪蚣追教峁┐坝嘘P資料和證明,保證船舶來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協助甲方對船舶的經營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薦船員,并負責對船員管理進行監督;
⒋按本合同約定的額度和支付方式按時向甲方支付經營管理費和有關費用,并承擔未經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經營管理費和有關費用造成的違約責任;
、地撠煶袚梢曳阶陨碓蛟斐傻娘L險責任和經濟損失;
、镀渌熑危
五、雙方關于經營管理費、保險費用和有關費用額度、支付方式的約定:
六、雙方關于風險責任和責任賠償的約定:
七、雙方關于經營費用和利潤分配的約定:
八、雙方關于違約責任和違約金的約定:
九、其他約定:
十、本合同經雙方確認簽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分別報備當地航管部門、船舶國籍登記機關。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要求當地航管部門協調,也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住址:
《水路運輸許可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
編號:身份證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委托船舶經營合同 篇2
范本 甲方:____縣海運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經公開轉讓,甲方同意將“振陽輪”、“輪”船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號分別為、)轉讓給乙方,現就有關轉讓事項協議如下:
一、轉讓價格。經公開轉讓,乙方愿意支付 元人民幣購買甲方船舶!
二、支付時間。乙方必須在簽訂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購船款繳到____縣信誠產權交易所公告上注明的銀行帳號上。逾期作毀約論處,乙方競價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甲方在收到《產權交割通知書》時,及時向乙方提供現有過戶資料,但不負責船舶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發證機關要求,可以派人協助辦理船舶過戶手續!
2、乙方責任。轉讓船舶的基本狀況乙方已熟知,相關證件資料情況均已知曉,成交后,乙方不得因船舶質量、證件資料問題向甲方提出任何異議,并限在合同簽訂后原則上兩周內(不包括船舶需要維修及補辦有關證照所需的合理時間)辦妥船舶過戶手續(具體過戶時間要求按國家海事部門的要求規定執行),過戶期間,雙方不得借故拖延過戶期限,須延期過戶由雙方協商解決!
3、船舶過戶過程中,因年檢、補辦證書所發生的`費用及繳納的滯納金、罰款均由乙方承擔!
4、船舶按現狀予以出售,船舶過戶費用、產權交易費、公證費、手續辦理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國家稅收按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5、甲、乙雙方過戶過程中產生糾紛的,須自行協調解決或向____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____縣信誠產權交易所不承擔任何協助調解、解決瑕疵爭議等義務和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國資辦、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船舶過戶手續辦妥后自然失效! 〖追剑ㄉw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見證方(____縣港口管理局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見證方(____縣產權交易所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船舶經營合同 篇3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沿海內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種類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總噸位/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總長)_________________
船質結構:_________________
。ㄐ蛯挘________________
。ㄐ蜕睿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區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________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
總保險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公司(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 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 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