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節(jié)日由來介紹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 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每年到這一天,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組織大規(guī)模的活動,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力量的強大。其中包括發(fā)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為保衛(wèi)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都做了哪些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節(jié)目進行宣傳,組織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演說,以提高消費者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