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協議書范本
(以下簡稱甲方)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托管行銷一事,本著友好、誠意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合約期限與權利
1. 雙方合約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自合約生效日起,得以代表甲方于 、 、 、 設立專柜或批發零售業務。
3. 乙方受托范圍內所銷售的品牌如下:
中文 英文
花雨傘(阿諾帕瑪) arnold palmer(ap)
亞 倫 alen (al)
洋迪 yunding (yd)
4.托管期間甲方如有其它品牌推出,乙方享有優先代理行銷權。
5.雙方合作期間內,如有大量批發或團購而須甲方業務配合時,甲方應全力支持。
6. 合作期限內,若因供貨或給付無法正常配合而須提前解約者,應事前40天內以書面告之;經雙方友好協議后,由甲方無償接收原授權托管行銷范圍之地區。
7. 乙方于托管地區與商場及批發商簽約動作,應透過甲方直接簽認蓋公章使得生效;若私下簽約而被發現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委托協議,并沒收乙方應得之管理費。
第二條 管理與責任
1. 乙方于受托代管期間,應按甲方設定之商圈及指定商場,優先爭取進駐機會;并努力達成甲方預計之配合條件設立專柜(或代銷柜)。若超出指定柜數或區域,須征得甲方書面簽認許可,方可繼續執行開發業務。
2.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認真拜訪并建檔記錄,隨時提供甲方完整情況,以便甲方調整商品政策,保持貨品之充足。
3.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日期,每周、月、季資料填寫,并定期傳遞返回甲方;若遇地區情況不同,乙方應主動建議甲方變更政策,提出數據證明,以供參考。
4.乙方于受托期間,應隨時派員巡視店柜,關心柜組人員,并有責任經常探視商場主管掌握情況,于第一時間內會知甲方,以搶先機。
5.托管期間之店柜于每月追加補充的商品,應按所配合商場固定盤點日配合結算;或依甲方指示日期盤點,若有盤差應由乙方出面要求商場或營業員吸收,甲方酌收售價之40%(成本價)。若營業員薪資及獎金是委托乙方代為給發,盤差則由乙方自行吸收,甲方不予負責。
第三條 結帳與給付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間,應依各店柜每月實際 營業總額 含稅)的8%為乙方受托管理之費用,不再另付予乙方。
2. 合作期間乙方若有批發零售之業務,甲方提供上述品牌并按統一售價的40%(不含稅)為乙方進貨價格及應開具發票予乙方。
3.凡批發零售業務,乙方須于訂貨時先付實收款項的30%,并在雙方驗收無誤后10日內給付結清。
4.乙方因業務需要須甲方出面與商場簽約的店柜,其結付對象又是甲方時,甲方除配合增值稅發票外,并得依所簽約商場的結付方式配合,乙方管理費用結付周期與簽約商場給付周期一致。乙方進貨金額與甲方所結付貨款相比:若有余額,待甲方貨款入帳第3個工作日將余款轉付乙方;若出現不足,經雙方對帳無誤后10日內給付結清。(但第一次是按兩次結算周期核算,若有余額或不足依上述辦理。)
第四條 換季與促銷
1. 凡新品上市10日內,乙方應按甲方標示的統一售價進行銷售,若遇商場舉辦促銷讓利,需書面得到甲方簽認許可后,方可進行促銷;對一般商品乙方得以85%以上讓利顧客。
2.甲方于每年二次換季前,乙方應依受托地區的商場情況及慣例,在活動15天前主動提供甲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