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工作協議書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可以終止履行:
①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乙方涉嫌犯罪或觸犯當地民俗,被國外公安機關等部門限制人身自由或被當地民間組織控告或警告的;
③乙方有隱瞞病史、提供虛假信息或證件等欺詐行為的;
④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⑤發生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9、 乙方因私及被遣返回國的機票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10、乙方抵達工程項目部 施工現場前不享受本協議相關的薪酬等待遇。
11、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勞動仲裁院提請仲裁,對仲裁仍不滿意者,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簽章):
授權代表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