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用地合同協議書
9.2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宗地價款,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宗地。由于甲方未按時提供宗地而致使乙方對宗地使用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應當按乙方已經支付的宗地價款的3‰向乙方給付違約金。甲方延期交付宗地超過6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宗地價款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請求甲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9.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開工建設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價款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國土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建設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建設遲延的除外。
9.4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2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7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9.5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9.6乙方接收宗地后,因遲延用地或違法、違約用地,宗地被收回或由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的,不影響甲方向乙方索賠的權利。
第十條 法律管轄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項下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須經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
13.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土地管理部門貳份。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訂立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本合同未約定事項所引起的爭議或已約定事項在與國家(包括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相悖(含發生變化)時的處理,按國家法律、法規及施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住所:法定住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