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專有技術許可協議書
8.2 如果被許可方發現在其被許可地區有第三方非法使用本專有技術,應毫不遲延地通知許可方,許可方在收到被許可方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內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非法使用,否則,許可方可應要求授權被許可方根據中國的法律要求對非法的第三方提起訴訟并向被許可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被許可方承擔訴訟所發生的費用,然后有權向許可方索償。
第九章 解除協議
9.1 對許可方的下列違約行為,被許可方可書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協議,并不影響其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9.1.1 在協議附件二規定的交付技術資料期限后_________天內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術資料;
9.1.2 無法使協議產品達到協議附件一規定的最低驗收標準。對上述解除協議,許可方應退還被許可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并按年利率百分之_________加付利息。
9.2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為,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協議,并不影響其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9.2.1 沒有履行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
9.2.2 沒有履行協議規定的其它義務,輕微的違約除外,并在收到對方書面的通知后____天內或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對其違約予以彌補
9.2.3 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
9.2.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超過一百二十天。
第十章 保密
10.1 協議有效期內,雙方應采取適當措施對本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予以嚴格保密,未經許可方的書面同意,被許可方不得將本專有技術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10.2 一方和其技術人員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所獲得或接觸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義務予以保密,未經其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從他方獲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10.3 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下列信息:
10.3.1 現在或以后進入公共領域;
10.3.2 可以證明該技術在泄露時自己就擁有,并不是以前從 對方直接或間接獲得的;
10.3.3 任何一方從第三方處合法獲得的。
第十一章 改進與回授
11.1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果許可方對本專有技術有所改進,許可方應免費將該改進許可被許可方非獨占性使用。
11.2 被許可方有權對本專有技術予以改進,此類任何改進的獨占權利屬于被許可方所有。被許可方應將其改進通知許可方并免費回授給許可方非獨占性使用。
11.3 雙方有義務對專有技術的改進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無權將在另一方技術改進基礎上的分售許可證授予第三方。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稅法對被許可方征收的與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被許可方負擔。
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國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許可方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逃所得稅的協定而向許可方課征的各項稅費均由許可方支付。被許可方依據本國的稅法有義務對根據本協議而應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稅費并代向稅務機關繳納,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關于上述稅款稅收單據后,被許可方應毫不遲延地轉交給許可方。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和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稅費均由許可方承擔。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13.1 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及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水災和其它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響其履行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的,受事故影響的一方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