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范本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ㄒ唬┖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ǘ┙浫w合伙人同意退伙;
。ㄈ┌l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ㄋ模┢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當然退伙
。ㄒ唬┖匣锶怂劳龌虮恍嫠劳、宣告失蹤;
。ǘ┖匣锶藛适袷滦袨槟芰;
。ㄈ┖匣锶嗽谑聞账娜控敭a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ㄋ模╇x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ㄒ唬┪绰男谐鲑Y協議;
。ǘ┮蜻`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ㄋ模┮蜻`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ㄆ撸﹨f議第十九條(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ㄒ唬┻_到事務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ㄈ┎荒軇偃魏匣锶藨袚膶I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ㄋ模┢渌仨毻嘶锏那樾。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