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范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guī)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務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缺席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恕T谖催M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