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分銷合作協議書
酒店機票分銷合作協議書
甲方: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以上三者統稱“甲方”)
乙方:
地址:
聯系人:
手機:
公司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 定義
1. 酒店產品:指甲方提供的酒店查詢、預訂服務。
2. 機票產品:指甲方提供的機票查詢、預訂服務。
3. 乙方媒介:乙方網站、欄目及乙方聯盟會員網站、欄目等。
4. 乙方聯盟會員網站:與乙方網站建立合法合作關系,并得到乙方授權使用乙方內容的網站。
5. 合作渠道:包括線上渠道和/或線下渠道。
(1) 線上渠道:指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乙方媒介中展示的,用于推廣酒店產品及機票產品的網頁或產品鏈接;
(2) 線下渠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預訂酒店產品及機票產品的電話 。
6. 合作渠道會員:合作期間,通過合作渠道預訂酒店產品及機票產品并實際結賬的客人。
7. 有效酒店交易額:合作渠道會員通過合作渠道訂購酒店產品并支付完畢相關款項后的酒店交易總金額,該金額僅限酒店的入住費用,不含餐飲、娛樂、酒水、通訊、加床及政府稅金等其他費用。
8. 有效機票交易額:合作渠道會員通過合作渠道訂購機票產品并支付完畢相關款項后的機票交易總金額,該金額不含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稅及退廢票、兒童票及嬰兒票等款項。
9. 有效電話接聽:撥打線下渠道指定的電話號碼且甲方呼叫中心成功接聽過的呼入電話。
10. 競爭活動:任何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提供的服務相競爭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機票/酒店預訂、機票/酒店預訂分銷系統、各種相關旅游包價產品服務等。
11. “書面”形式:包括紙面、電子郵件、傳真方式及在甲方指定網址公布(甲方指定網址為: 及/或后繼、替代網站)。
12. “不可抗力”:協議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電腦病毒、黑客攻擊、網絡故障、帶寬或其他網絡設備或技術提供商的服務延遲、服務故障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二、 雙方承諾及保證
1. 有合法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服務,且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權利簽署本協議。
2. 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行為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3. 不會在各自及其他媒介(包括網站)上進行不利于對方影響的陳述或報道。
4. 不會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和雙方的法律、會計、商業及其他顧問、雇員除外)泄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亦不會泄露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信息。
5. 不會向對方及與本合作有關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員/工作人員(包括政府機構職員,以下同)直接或間接、在賬外暗中支付任何傭金、報酬、回扣、款待、禮品等不當利益,亦不得就上述事項達成任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