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協議書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使用的《期貨經紀協議》不得與《<期貨經紀協議>指引》相抵觸。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貨經紀協議》,應當將協議樣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查。
第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及本指引所附《客戶須知》,經客戶閱讀理解并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期貨經紀協議》主要條款的含義,并向客戶提示其所負的說明義務?蛻粼跁娲_認完全理解協議主要條款的含義后方可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協議。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文件供客戶查詢?蛻粲袡嘞蚱谪浗浖o公司詢問上述規則的含義,期貨經紀公司對于客戶的詢問有解釋的義務。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協議》,應當由客戶如實填寫《開戶申請表》。開戶申請表應包括客戶資格、資金來源、從事期貨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貨交易經驗等與資信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 個人客戶開戶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客戶開戶時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并保證開戶行為和代表單位開戶的人有正當的授權。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戶的任何利益沖突,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最大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期貨經紀協議》應當約定客戶開戶的保證金最低標準和風險控制條件,但對所客戶應當采用統一的標準和條件。
第十條 《期貨經紀協議》應當約定強行平倉、追加保證金的條件及有關事項,但對所有的客戶應當采用統一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協議》應當統一規定對交易結果的通知、確認和異議的程序和方式,并與客戶約定采用的具體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和公司相關業務規則開展經紀業務。有關業務規則的任何變動在生效前應通知客戶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協議>指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該指引制訂本公司的《期貨經紀公司》標準文本,并與客戶簽署。
在重新簽署《期貨經紀協議》前,現《期貨經紀協議》仍然有效。
客戶須知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客戶應當明確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并且聲明從未在任何時間從期貨經紀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員處得到過此類承諾。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客戶不得要求期貨經紀公司以全權委托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
全權委托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客戶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三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按照限倉規定限制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當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要求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對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第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