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協議書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隨時了解自己的帳戶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節 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 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附表執行。
第三十九條 乙方支付給期貨交易所的各項費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稅項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第十二節 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節 協議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發生本協議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本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第十四節 帳戶的清算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帳戶進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關系: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帳戶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協議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帳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余額負全部責任。 r>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協議。
甲方、乙方終止委托關系,乙方應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節 糾紛處理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甲方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其他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