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貨交易協議書(通用3篇)
易貨交易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了便于甲方更好地進行易貨交易,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及其生產的產品銷售狀況,同意甲方以產品易換的方式獲得在乙方及其會員間的產品易換權并取得相應的產品易換額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協議所稱“易換額度”,是指_________交易網的會員企業通過本企業產品的易換而取得的一種產品易換憑證,它體現在_________網發放給會員易貨卡的易貨賬戶上,則是反映本易貨卡持卡人易貨交易記錄的.債權計量單位,以人民幣 元為基本計量單位,一個基本計量單位的易換額度,代表價值1元人民幣的某種特定產品的提貨權。
第二條 甲方用于易換的產品明細:
第三條 甲方同意以本協議第二條所登記的各種產品與乙方及其會員的產品進行易換,易換產品的總價值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甲方同時承諾,自本協議簽字生效之日起,甲方可隨時向乙方及其會員按本協議第二條所登記的產品目錄提供易換服務。易換價格按申請易換當日該種產品的市場價格及其易換的數量由甲方與易換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條 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同意甲方在乙方及其會員間易換總價值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產品,為了便于甲方在乙方及其會員間分不同單位及不同數量逐次、分別易換產品,甲方特申領_________網易貨卡一張,并申請開設易貨賬戶,易貨賬戶上記錄有甲方用于易換乙方及其會員產品的易換額度,總價值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此易換額度僅用于甲方在乙方及其會員間易換產品之用,不作任何其它用途。
第五條 甲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真實、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關部門、單位了解甲方有關資信、財產和其它有關的情況;
2.承擔因使用易換額度易換產品而形成的全部債務;
3.以甲方生產的產品或其它資產進行易換的方式償還債務;
4.確定產品易換價格的原則是:按易換方向甲方申請易換當時該種產品的市場價格及其易換的數量,確定該種產品的易換價格;
5.易換產品的價格及數量確認后,甲方保證按易換方要求的時間和數量保質保量按時發貨;
6.在易換產品時和使用易換額度易換產品時,甲方同意按易貨交易額的3%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向乙方繳納易貨交易手續費。易貨交易手續費在甲方委托乙方劃轉易換額度時,通過轉賬賬戶或現金一次性繳納。
第六條 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為甲方辦理_________網易貨卡,并按甲方要求開設易貨賬戶;
2.為甲方提供易貨賬戶的結算及對帳服務;
3.保證甲方的交易安全,并根據甲方申請,為甲方提供易貨交易安全保證服務,保證易貨雙方嚴格履行《易貨交易協議》;
4.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
5.對甲方關于易貨賬戶的帳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改要求,應在30日內答復;
6.對甲方的資信狀況保密。
第七條 甲方有權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和投訴乙方的服務質量。
第八條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現產品停產或缺貨等現象,甲方保證在易換額度持有者提出以易換額度易換產品要求60日內,以貨幣資金的形式還清該易換額度所形成的債務,折算比例按易換額度與人民幣1:1計算。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以缺貨、停產或供不應求等理由拒絕以易換額度易換產品,否則易換額度持有者有權要求甲方對該易換額度所形成的債務以貨幣資金償還;
2.若甲方既無力以產品易換償還易換額度,又未能在易換額度持有者提出以貨幣資金償還易換額度要求60日內還清債務,則超過60日后,按未償還債務金額的日萬分之一加收罰金,并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要示甲方償還因使用易換額度易換產品而形成的全部債務;
3.甲方出租或轉借_________網易貨交易卡和易貨賬戶,視為違約,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4.易換額度僅作易貨結算之用,不作任何其他用途,甲方若將易換額度用做它用,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條 甲乙雙方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易貨帳戶銷戶之日起失效。
甲方: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附件
易貨交易卡保證合約
易貨交易協議書 篇2
甲方(投資者):_________
乙方(證券營業部):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雙方聲明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
1.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限制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2.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代理關系存續期內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有效、合法,甲方保證其資金來源合法。
3.甲方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風險揭示書》,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證券市場風險。
4.甲方同意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5.甲方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并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
1.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乙方具有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的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3.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雙方約定的委托方式為準。
4.乙方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二章開設資金帳戶
第三條甲方應親自開設資金帳戶。甲方在開設資金帳戶時提交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同名證券帳戶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寫開戶資料。
第四條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其資金帳戶。
第五條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以下統稱密碼)。甲方可以隨時修改密碼。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六條甲方可以通過第二條第三項約定的委托方式下達委托。
第七條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接受并忠實執行甲方下達的委托;
2.代理甲方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4.代理甲方領取分紅派息;
5.應甲方要求提供其帳戶資金和證券變化情況的清單;
6.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7.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規定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甲方進行柜臺委托時,必須提供有權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甲方證券帳戶卡和資金帳戶卡。甲方進行自助委托,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
第九條當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時,甲方可以變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條甲方應在委托下達后三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第十一條當甲方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證券代理機構時,雙方需另行簽定有關協議。
第四章資金存取
第十二條甲方依法享有資金存取自由。甲方從乙方提取資金時,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須及時辦理。
第十三條甲方可以通過乙方柜臺存取資金。甲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存取資金,但應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義由乙方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通過乙方柜臺提取資金的,應提供取款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卡,并輸入正確的資金密碼。乙方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取款手續。
第十五條甲方提取資金每筆數額、每天存取次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當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資金存取方式無法進行時,甲方應在乙方柜臺辦理資金存取手續。
第五章變更和撤銷
第十七條當甲方重要資料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甲方撤銷指定交易,需另行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九條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義務等違約情形,甲方可隨時撤銷其在乙方的資金帳戶。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糾正,甲方不能按期糾正或拒不糾正的,乙方可撤銷其與甲方的委托代理關系:
1.乙方發現甲方向其提供的資料、證件嚴重失實的;
2.乙方發現甲方的資金來源不合法;
3.甲方有嚴重損害乙方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撤銷其與甲方的委托代理關系,需書面通知甲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銷委托代理關系通知后應到乙方辦理銷戶手續。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銷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至甲方銷戶手續期間,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買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甲方授權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條甲方開設資金帳戶后,可以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證券交易委托及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甲方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前條所述事項時,應當簽署有關授權委托書,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證件。授權委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內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授權權限、有關代理人合法的證券市場投資資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甲方授權委托書的簽署地應當在乙方,但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可除外。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應當交乙方備案。
第二十六條甲方在授權委托有效期內變更授權事項或中止授權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辦理有關手續。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前,仍執行原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乙方明知或應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權權限而受理其代理行為的,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與甲方代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責任、乙方免責條款
第二十八條乙方鄭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碼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碼進行的委托均視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擔由于其密碼失密給其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乙方對甲方的開戶資料、委托事項、交易記錄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法定有權機關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擔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資料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當甲方遺失證券帳戶卡、身份證、資金帳戶卡時,應及時向乙方辦理掛失,在掛失生效前已經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一、三十二條所述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
第三十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種信息及資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據此進行投資所產生的風險,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五條當雙方出現爭議時,可選擇如下方式解決:
1.協商;
2.提請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
3.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投訴;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機構戶甲方
第三十六條當甲方是機構戶時,開設資金帳戶,按如下程序辦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其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證券帳戶卡、代理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3.預留印鑒和密碼。
第三十七條甲方不能通過乙方柜臺存取現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資金。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的規定收取傭金、代扣代繳甲方有關稅費。
第三十九條甲方的委托憑證是指其柜臺委托所填寫的單據、非柜臺委托所形成的乙方電腦記錄資料。
第四十條乙方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憑證等資料。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四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署至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所指情形發生。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易貨交易協議書 篇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建立遠程交易席位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立遠程交易席位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簽訂本協議的前提條件。
2.乙方保證在遠程交易席位不做甲方規定的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事情。
第二條設備。
應乙方要求,甲方協助乙方建立遠程交易系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和有關規定,配備乙方所在地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建立和調試乙方所在地的遠程交易系統,并對調試后的遠程交易系統進行運作、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費用。
甲方免收乙方遠程交易席位使用費。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了解乙方遠程期貨業務的開展情況;
2.為乙方提供遠程期貨交易軟件接口和相應的文檔資料。
3.負責處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遠程交易系統通信中斷等故障。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所有通過由甲方為乙方指定的通信接口參加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期貨合約均視為通過乙方下達。
2.獲得甲方提供的遠程期貨交易軟件接口和相應的文檔資料。
3.對甲方提供的軟件接口和文檔資料保密。
4.負責處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遠程交易系統通信中斷等故障。
1.乙方可以在協議有效期內申請撤銷遠程交易席位,經甲方批準后辦理完撤消手續,本協議即告終止。
2.在遠程交易席位使用期間,乙方如違反國家或甲方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規定或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甲方將立即取消乙方的遠程交易席位資格,本協議即告終止,乙方將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六條有效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第七條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違約責任(可雙方協商)。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履行,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并可提前解除合同。
第九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建立遠程交易席位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五條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八條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交易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