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委托協議書(精選3篇)
訴訟委托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行政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項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提供處理委托事項的咨詢意見;
2、代理甲方與對方或有關方進行交涉、協商或和解;
3、代理一審訴訟;
4、代理二審訴訟;
5、代理執行。
第二條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甲乙雙方依據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司法廳制定的《湖南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及相關規定,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及相關費用達成如下協議: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在簽訂本代理合同后內,以______收費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乙方戶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長沙市外(包括遠郊區縣)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ㄒ唬┘滓译p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ǘ┮蚣追阶芳游惺马椈蛞蛟黾釉V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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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6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第6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已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年自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其他特別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承辦律師:______________
訴訟委托協議書 篇2
甲方(委托單位):______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地址:______體育東路160號10樓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蘇振鈿 法定代表人: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
納稅人編碼:______
聯系電話:(管理科電話) 聯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扣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托代扣代繳稅種:
金融保險營業稅(征收品目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五、乙方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六、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扣代繳”賬戶。帳戶名稱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 。
七、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扣代繳稅款,并于月終了后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和解繳情況。
八、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手續費。
十、甲方應對乙方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四、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稅政科、計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
訴訟委托協議書 篇3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代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與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的《關于委托代征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地方各稅的框架協議》,經雙方協商簽定本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起代征甲方所管轄的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地方各稅費。具體情況按甲方提供的應征稅費信息確定。
二、本協議所規定的代征程序為:
1.甲方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應征稅費信息;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應征稅費信息,于次月5日和15日(遇節假日順延,具體日期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提供的扣款日期表為準)分兩次扣款,對扣款成功的,乙方應開具稅收繳款書,并負責將稅收繳款書交付個體工商戶;
3.乙方應于扣款當日及時將稅費足額繳入國庫,如遇特殊情況乙方不能及時入庫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應于扣款次日將扣款成功及不成功的信息反饋甲方;
5.對乙方每月15日扣款不成功的,由甲方負責征收相關稅費入庫。
三、甲方應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實際代征稅款1%的委托代征手續費。乙方于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甲方報送《手續費支付信息表》,甲方經審核無誤后,按有關規定及時支付手續費。對不能及時支付的,應予說明,并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乙方發放委托代征證書;
(二)向乙方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并對代征人員進行必要的政策輔導;
(三)按雙方確定的格式、內容、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提供應征稅費信息;
(四)按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五)答復乙方在代征稅費工作中的業務問題;
(六)相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或調整時及時通知乙方,并經雙方協商修改協議書的相關條款或重新簽定協議書;
(七)對乙方代征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或暫停其委托代征權利:
1.乙方發生合并、分立、停業、注銷、吊銷、解散、撤銷、破產等情形的;
2. 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征業務的;
3. 乙方不征或少征稅費的;
4. 乙方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濫用職權多征稅費的;
5. 乙方未經甲方批準,擅自擴大或超范圍代征稅費的;
6. 其他甲方認為有必要終止或暫停代征關系的。
(九)通知納稅人到乙方開立結算賬戶并辦理委托扣款手續。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協議書的規定依法代征稅費;
(二)要求甲方按照協議書的規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輔導;
(四)依據甲方提供的應征稅費信息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饋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機構調整,導致個體工商戶的銀行帳戶信息發生變更的,乙方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甲方。
(七)設置代征稅費帳簿,逐筆記錄代征稅費;
(八)按照甲方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九)按規定的期限將稅費劃繳入庫;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征稅費;
(十一)乙方不得從代征稅費中坐扣手續費;
(十二)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十三)發生合并、分立、停業、吊銷、解散、注銷、撤銷、破產等情形的,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項做結稅結票處理。
(十四)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涉稅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諾不把該信息用于本協議規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以前,不公開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從甲方獲得的任何信息;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決不復制此類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圖樣。
六、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協議書規定未征或少征稅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追繳未征、少征的稅費及滯納金。乙方未能在限期內追繳稅費和滯納金的,由乙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乙方不按協議書規定期限解繳稅款入庫的,甲方有權責令其限期解繳,并從逾期未繳之日起至稅款繳納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繳稅款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三)乙方違規多征稅費,造成納稅人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賠償責任,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乙方的責任。
(四)因甲方未及時履行商定的事項而使乙方無法正常履行代征稅款義務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協議期滿未重新簽訂代征協議的,代征協議自動順延一年。協議期滿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發出不再續簽協議的書面通知。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或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
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