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預定買賣協議書
第八條 建筑設計變更處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建材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并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內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簽認為準,逾期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甲方申請變更設計范圍以申請一次為限,并以室內隔間及裝修之變更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樓層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筑物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三、設計變更事項經甲乙雙方于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后,由乙方于簽認日起______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設計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于乙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為甲方無條件取消設計變更要求,乙方依原設計施工。設計變更若為減帳,則于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九條 土地及建物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乙方應于取得本協議買賣標的所有權后一個月內通知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方應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內備妥文件配合辦理
二、乙方應于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
(一)依本協議約定之付款辦法,已繳清本協議買賣標的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 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產權登記有關文件,繳清各項稅費。
三、若因甲方違反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款,乙方得向甲方求償。
四、第一、二項辦理事項,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甲乙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乙雙方同意于通知日起十日內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誤或不協辦,而導致甲、乙雙方其中一方之損失,則由延緩作業之一方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十條 交付不動產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工程進度給付價金,乙方應于領得使用執照一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手續。甲方如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貸款給付價金,乙方應于甲方給付所有價金之日同時辦理交屋手續。
二、甲方應于收到交屋通知______日起_______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逾期不配合辦理交屋者,自期限屆滿隔日起,視為已交屋,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于乙方時,不在此限。
三、于交屋時甲乙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甲方須繳清所有應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續。
(二)乙方應于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后,將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書、住戶公約、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論是否遷入,即應付本戶水電費及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表等保證金及預繳各項費用亦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地價稅:以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該日(不含)前由乙方負擔,該日后由甲方負擔。
二、房屋稅:以建物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該日(不含)前由乙方負擔,該日后由甲方負擔并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于乙方取得本協議標的土地所有權日起二十日內申報,并以申報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逾期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