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預定買賣協議書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欠稅及工程受益費由乙方負擔,印花稅、契稅、規費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辦費用由甲方負擔。
以上甲方應負擔之稅費,均于辦理產權登記前預繳,并于交屋時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 產權糾紛之處理
一、本協議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證產權完整,如影響甲方 權利時,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解決,倘逾期乙方仍不解決時,甲方得解除本協議,雙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條違約之違約規定處理。
二、乙方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乙方應于產權移轉登記前解決,如因乙方曾設定他項權利予第三人時,乙方應于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負責理清涂銷之。倘逾甲方所定相當期限仍未解決,甲方得解除本協議,雙方并同意依違約處罰之規定處理。但乙方設定與九二一基金會之抵押權,于甲方給付所有價金時,由九二一基金會予以涂銷。
第十三條 違約之損害賠償
一、乙方違反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協議。解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全部退還甲方外,乙方并應同時賠償土地及建物總價金百分之_______之違約金,但該賠償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甲方違反第四條規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協議并沒收依土地及建物總價金百分之______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通知送達
一、本協議所稱各項通知或請求,除另有約定者外,均應以書面為之。
二、各當事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如怠于通知,他方將有關文書按本協議記載或最后告知他方之通信地址以掛號郵件寄發后,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五條 本協議發生之訴訟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本協議之附件均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并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一份,由甲乙雙方各存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備查。
第十七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