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心得體會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積極倡導依法行政、執法為民,是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法環境的需要。在綜合執法中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理論為指導,深刻領會胡錦濤總書記在求真務實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講話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中紀委關于黨風廉潔勤政建設的會議精神,始終堅持求真務實、廉潔勤政,把綜合執法工作的立足點放在真抓實干上。
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以親情執法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本職崗位上結合工作實際,黨員干部帶頭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積極倡導求真務實、廉潔勤政、開拓創新的工作思路。
1、堅持求真務實,營造和諧社會的氛圍。執法中堅持求城市管理的發展規律之真,務城市發展是創城第一要務之實的工作思路,以親情執法來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在執法工作中堅持疏堵結合、服務與管理并舉的工作原則,立足工作崗位實際,努力為促進天橋和諧社區建設盡職盡責。為實現“新、新,建設現代化省會中心城區”的奮斗目標,我們牢固樹立執法工作服務于經濟建設的思想,把規范城市管理,潔美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味,作為實現我區的奮斗目標、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
2、牢固樹立權利就是服務的意識。堅持把文明執法作為執法工作的生命線,積極倡導以人為本的理念,牢固樹立為民執法、執法為民的意識,心為民系、難為民解,積極推行人性化執法。一方面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另一方面開展換位思考,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幫群眾所需,從群眾關心的問題入手,既規范了城市管理,美化了城市環境,又方便了城市居民生活。開展了“愛民、敬民、為民”活動,盡心竭力,想方設法為他們辦實事解難題,為城區居民排憂解難。
3、推行人性化執法,塑造良好執法形象。在工作中,堅持實行“首次不罰”的執法原則,對違規商戶以說服教育為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以良好的執法形象感召商戶自覺糾正自己的違章行為。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真正得到人們的認可、理解和信任,以實際行動樹立了良好的執法工作形象,營造了城市行政管理工作與城市居民魚水情深的和諧氛圍,有力地推動了轄區和諧社會的發展。
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用心、用情了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的理念。在行政執法崗位上,黨員干部要帶頭履行職責,深入實際、深入群眾,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持用心、用情執法,積極發揮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了解民情,體察民意,努力塑造良好的執法隊伍形象。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我們經常接觸到形形色色的管理對象,當然大部分被管理對象都能配合工作,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容秩序,但也有少數被管理對象存在胡攪蠻纏、無理取鬧,更有甚者以種種不文明的行為阻撓執法和暴力抗法,這給正常的執法工作開展帶來一定難度。面對不同情況,在執法工作中,我們如何打開城管執法工作的新局面?
(一)、用全方位的視覺對被管理對象作深入研究和分析。作為城管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管理過程中,對待各類管理對象就要區別對待,更要注意分析和研究。只有區別對待,才能改善城管執法環境,提升城市管理整體水平,構建和諧社會執法體系。
1、下崗人員。這類人員大體上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且多年受國家和企業教育熏陶,有一定的法律觀念,只是因為家庭壓力和生活所迫才走上街頭擺攤設點。對這類執法對象,執法人員應以說服教育、宣傳為主,采用“疏”與“導”相結合,以“疏”為主的工作方式。
2、外來人員。這類人員大體上文化素質偏低,缺乏法律觀念,數量多,分布廣,流動性強,其經營方式經常是“打游擊戰”,跟執法人員兜圈子、捉迷藏,善于鉆空子,往往因其身無分文而無法處罰。對于這類當事人,我們一方面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可采取錯時執法、突擊取締等方法收繳其作業工具。
3老幼病孤人員。這類人員大多無正常的生活來源,生活困難,往往以擺地攤或沿街叫賣為謀生途徑,極易獲得群眾的同情。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執法人員對其違章行為進行管理時,工作方式方法稍不慎就會引起群眾圍觀和指責、甚至介入阻礙執法,最終淪為不被群眾所認同的“不文明執法”,客觀上造成了工作的被動,并導致社會群眾對城管執法產生誤解。因而,對于這類當事人,我們一定要謹慎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在執法活動中要多作宣傳教育,以真誠和真心來爭取他們對執法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在約束其行為的同時,積極聯系民政、街道、居委會等部門,盡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4殘疾人員。這類人員由于生理上的特殊原因,在勞動和就業時存在一定的困難,極易導致生活貧困。其中又有個別人把自已劃定為“特殊公民”,將生理缺陷作為索取的資本,違章占道、亂設攤點,破壞市容環境。對此,我們應當采取服務在先,教育為主的工作方式,并當在指出其違章行為,耐心勸阻,并設身處地為他們開拓渠道,解決實際困難。
(二)、用全方位的視覺來了解城市管理本身固有的屬性。
1、特殊性。從城市管理本身來說,其管理對象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對象,他們大部分都來自于城市底層和邊緣區域,依靠擺攤設點來維持生活的弱勢群體,一般沒有太高的文化和城市公德意識。在具體的城市管理執法行動中,往往牽涉到他們的生計問題,客觀上造成了對象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