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學習心得
(六)關于第七章費用
費用的定義及確認存在與收入章節相似的問題。除此之外,第三十五條關于成本、費用、支出的規范存在內在矛盾:
1.關于費用與成本。第三十三條已明確將費用定義為計入損益的項目,但第三十五條又提出“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生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這里引述內容中所使用的“費用”,又是可不計入損益的(作為存貨資產反映)。費用概念在這里顯然是混亂的。引述內容中的“費用”一詞應該用“成本”一詞替換才合適。
2.關于支出與費用。第三十五條的第二款“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也存在一點瑕疵,主要問題存在于“或者”之后的內容中。資產確認主要有兩個條件(除符合資產定義之外):概率標準和可計量標準。一般地,如果一項支出“能夠產生經濟利益”,那說明其符合資產確認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這個條件(概率標準);既然有支出,通常說明其符合資產確認的“成本或價值可計量”這個條件(可計量標準);既然如此,這里所謂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通常是不可能發生的事件。3.關于費用與負債。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存在不嚴謹的問題。在債務置換交易(一項債務換另一項債務)或在利潤分配事項中,導致企業承擔了一項負債,而且也不確認一項資產,但是否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呢?顯然不能。我覺得嚴謹的表述應是: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新增負債而又不減少原有負債、或不直接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增加經濟利益,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七)關于第九章會計計量
基本準則引入公允價值是適當的,但其不宜將其簡單地與其他四種計量屬性簡單拼湊在一塊。為什么呢?因為公允價值實際上一個“價值體系”,其有許多表現形式,其中現值計量就是公允價值的表現形式之一。基本準則將公允價值與現值并列是不適當的。
上述一些問題,有些內容可能吹毛求疵了,有些可能是我的理解有錯誤,但有些確實是重大缺陷。這些缺陷不彌補,可能貽笑大方。我國當代的許多會計學者喜歡“玩實證”,喜歡“玩新奇”,而我國會計基礎理論研究卻缺乏深耕,研究水平十分淺薄,這使得我國會計準則在自己的思考方面捉襟見肘。不改變這種現狀,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就只能跟在別人后邊攆或者至于“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