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范文: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建議
五.立法達致控制及預防家暴的目的
反家暴立法的終極目的是對家庭暴力的控制和預防,建議在反家暴法中加入強制施虐者進行心理輔導及行為矯治,改善其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使其重返正常家庭生活,是非常必要且意義重大的工作。矯治措施可包含行為治療、情緒治療、家庭觀念教育、婚姻教育等。
六.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
現行反家暴政策中,沒有就保護施虐者探視子女時作出不法事情的相應措施,反家暴法應引進監督探視子女的制度,規定施虐者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例如規定于特定場所探視子女、由第三人或相關機關團體監督會面過程、訂立會面時需遵守的事項、訂明施虐者一旦違犯規定的罰則等,政府可設立施虐者探視子女的特定場所,并配備保安人員等,讓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得到最大的保障。
家暴防治工作除了借助法律層面加以鞏固外,還要有賴社會以及教育層面的配合,建議降低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標準,讓任何階層人士都可以得到基本人權的保障。另外加強對社會大眾加強性別平等的宣傳教育,結合小區團體和民眾的力量,并透過新聞媒體開展推廣反家暴法案的宣傳工作,提高人們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意識,同時增強男性對反家暴工作的認同和參與。
未來,冀望反家暴法案盡早列入國家立法計劃范圍,讓地方政府及民間小區家暴防治工作的力量與國家立法形成良性互動,為家暴受害人共謀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