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精選3篇)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 篇1
銀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供應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1.一般規定
1.1本協議,包括本協議中提及的其它協議或者文件,構成銀行購買產品相關的全部條款和條件。除非以書面形式記錄并經本協議雙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者修訂均為無效。
1.2本協議中的“授權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協議各方人員(或一方經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員的繼任者或上級)。
1.3本協議中的“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商業銀行的對外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協議中的“產品”指銀行根據本協議向供應商采購的貨物,產品清單見本協議附件2。
1.5本協議中的“服務”指供應商應向銀行提供的與產品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具體服務承諾見本協議附件2。
2.質量
2.1產品應符合其用途,質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藝上不存在著任何瑕疵。產品應符合約定的或者提及的標準、規格、設計、說明或者與樣品相一致。如果產品需具備特殊的樣式或者等級,則該等產品也應與認可的或者公認的樣式或者等級規格相一致。如果產品沒有規格或者樣品,所有的產品至少應具有通常的行業品質。
2.2供應商須在交付產品時一并提交一份質量保證書。如果供應商沒有提供該等證書,則供應商應向銀行承擔因此對銀行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和損失。
3.價格及支付條款
3.1產品清單、價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見附件2,供應商承諾產品價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給其他銀行的價格。
3.2產品交付(請見第5.1條的規定)之前收到的發票應被視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所有發票均應對產品進行詳細的描述并標注銀行的協議編號、產品的名稱、單位價格、數量、賬戶號以及銀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風險和所有權轉移
4.1產品的風險在供應商交付產品并經銀行簽署產品收據時轉移至銀行。
產品的所有權在銀行向供應商支付完畢該產品的價款之后,轉移至銀行。
4.2如果銀行提前支付款項以使供應商能夠購買原材料對產品進行加工,則該等原材料的所有權在銀行支付前述款項時轉移至銀行。該等原材料的風險須由供應商承擔直至根據第5.1條的規定轉移至銀行。
4.3如果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從銀行的場所提取屬于銀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貨品,則該等物品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但是該等物品上的風險在供應商占有或者控制該等物品時轉移至供應商。
5.交付
5.1當下列所有事件發生時,交付視為完成:
(a)就產品而言,全部產品被交付至本協議所列明的地點;
(b)就服務而言,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服務;
(c)供應商提供了第2.2條所要求的證書,和報關所需的裝船單據或者其它清單或者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應商已經取得銀行簽名的產品收據或服務完成的單據;
(e)就不符合第5.1條規定的產品而言,供應商進行了及時的補救。
5.2產品或服務交付時間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言至關重要。如果供應商沒有按照本協議的要求完成交付,則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并就該等產品或服務進行付款,并且銀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協議項下的交易。
如發生遲延交貨,按本協議附件2第4部分承擔違約責任,銀行無權僅以遲延為由拒收貨物或拒絕付款。
5.3產品應進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裝,并標注編號、產品的凈重、毛重、皮重以及銀行不時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條下的銀行簽名僅僅表明產品或服務已經被交付至銀行的場所,并不能表明銀行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也不表明該等產品或服務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產品的拒收和返還
6.1如果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本協議之約定,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前提下,銀行有權在知悉該等不符的情況后日內: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或者
(b)要求供應商自行承擔費用盡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換產品或重新履行服務以便產品或服務能夠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2如果在銀行按照第6.1(b)條的規定給予供應商更換或者修理產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務的合理機會之后,產品或服務仍然不符合本協議的要求,則在不損害銀行其它權利的情形下,銀行有權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
6.3如果銀行根據第6.1(a)條和第6.2條的規定拒收任何產品,則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成本和風險取回該等產品。供應商須以現金補償銀行就該等產品支付的任何費用,并依據第6.2條的規定,支付銀行因收取更換后的產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7.檢查和測試
銀行或者其授權代表有權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測試,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如果在檢查和測試中發現產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問題,供應商應自行承擔費用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保證
8.1如果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接受之后的個月內出現瑕疵,并且該等瑕疵是由于設計瑕疵、供應商的錯誤使用指示或者不當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藝,或者供應商違反其在本協議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義務而產生的,一經銀行決定,供應商應根據銀行要求盡快修理或者更換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務。
8.2如果產品或服務在合理時間內不能被修理、更換或者重新提供,銀行有權要求供應商返還產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現金并取消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協議。
9.補償和第三方責任
9.1一經銀行要求,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其所承擔的與供應商在本協議下交付的產品或者實施的工作相關的、或者因產品瑕疵而產生的、或者由于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所導致的,就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包括環境損害,但因銀行或者銀行控制的任何人員的過失所直接導致的除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責任。
9.2供應商應就任何因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或者供應商的其它過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訴訟、程序、請求或者要求而使銀行承擔的所有損失、成本、費用和責任對銀行進行補償。
10.符合法律、衛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應商承諾產品和所有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術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判決或者不時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應商進一步保證
(a)在交付之前,進行所有必需的測試和檢測以確保所有產品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根據供應商的使用手冊進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會對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該等產品的人或者該等產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對環境構成危險。供應商將向銀行提供與產品使用相關的設計和測試信息以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風險;
(b)采用合理的技術提供所有產品或服務,并盡合理的義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會對任何人或者環境產生健康或者安全風險,且符合所有相關法律的規定;
(c)所有包裝、容器以及相關單據上均清楚地標明相應的內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險品,則按照所有相關法律的要求標注顯著和適當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應商保證,如果其得以進入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供應商將遵守銀行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指示。
11.知識產權
11.1供應商承諾,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會損害中國境內或世界其它地區任何既存的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其他工業產權等知識產權。
11.2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任何因供應商原因而導致的侵權產生的所有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義務。
11.3如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規格以及其它相關資料是由銀行提供的,則前述資料中的所有知識產權均應歸銀行所有。供應商必須在良好的條件下保存該等資料。供應商應僅為履行本協議之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并在銀行要求時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完畢時(兩者中較早者)將資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復印件)退還給銀行。
11.4供應商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創造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于供應商所有。
12.終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任何一方權利或者救濟的前提下,一方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或任何訂單:
(a)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并且在收到守約一方書面違約通知之日起日內未能進行補救;或者
(b)進入破產程序或者進行清算,或者被申請停止營業或者被接管人或者執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資產;
12.2如果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被接管、合并、并購或者絕大部分投票控制權發生其它形式的變化,則銀行有權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本協議(供應商無權得到任何補償)。
12.3銀行提前日書面通知供應商即可終止本協議,銀行無須對該等終止承擔任何責任,供應商也無權就該等終止索要任何違約金和賠償金。
12.4本協議的終止將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終止之日已享有的權利或者已承擔的義務。
13.轉讓及轉包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將不得讓與或者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者將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轉包。如果供應商就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了轉包,則供應商仍應如同該等轉包行為未發生一般繼續承擔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諾就其因訂立本協議或者在協商過程中取得的與另一方經營和業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書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擔保密義務。
14.2供應商不得對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進行拍照。
14.3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除非為簽署或履行本協議之目的,供應商不得使用銀行的名稱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協議。
14.4本第14條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15.爭議解決
任何由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16.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依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17.通知
17.1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均應用中文或者雙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書面的形式做出,通過郵寄、專人或者特快專遞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電傳或者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所列的地址或者聯系地址,并且:
(a)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如果通知由發送者向境外地址發出,則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
(b)以傳真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送達的,在擬接收方確認完全接收后視為送達;
(c)以快遞方式送達的,交付時視為送達。
18.生效
18.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協議一式份,銀行執份,供應商執份。
18.3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本協議與附件中的任何條款發生沖突或有不一致之處,則本協議正文中的條款效力優于各附件中的條款。
銀行(簽章):供應商(簽章):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 篇2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
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供應商:公司(以下簡稱“供應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1.一般規定
1.1本協議,包括本協議中提及的其它協議或者文件,構成銀行購買產品相關的全部條款和條件。
除非以書面形式記錄并經本協議雙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者修訂均為無效。
1.2本協議中的“授權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協議各方人員(或一方經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員的繼任者或上級)。
1.3本協議中的“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商業銀行的對外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協議中的“產品”指銀行根據本協議向供應商采購的貨物,產品清單見本協議附件2。
1.5本協議中的“服務”指供應商應向銀行提供的與產品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具體服務承諾見本協議附件2。
2.質量
2.1產品應符合其用途,質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藝上不存在著任何瑕疵。
產品應符合約定的或者提及的標準、規格、設計、說明或者與樣品相一致。
如果產品需具備特殊的樣式或者等級,則該等產品也應與認可的或者公認的樣式或者等級規格相一致。
如果產品沒有規格或者樣品,所有的產品至少應具有通常的行業品質。
2.2供應商須在交付產品時一并提交一份質量保證書。
如果供應商沒有提供該等證書,則供應商應向銀行承擔因此對銀行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和損失。
3.價格及支付條款
3.1產品清單、價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見附件2,供應商承諾產品價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給其他銀行的價格。
3.2產品交付(請見第5.1條的規定)之前收到的發票應被視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發票均應對產品進行詳細的描述并標注銀行的協議編號、產品的名稱、單位價格、數量、賬戶號以及銀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風險和所有權轉移
4.1產品的風險在供應商交付產品并經銀行簽署產品收據時轉移至銀行。
產品的所有權在銀行向供應商支付完畢該產品的價款之后,轉移至銀行。
4.2如果銀行提前支付款項以使供應商能夠購買原材料對產品進行加工,則該等原材料的所有權在銀行支付前述款項時轉移至銀行。
該等原材料的風險須由供應商承擔直至根據第5.1條的規定轉移至銀行。
4.3如果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從銀行的場所提取屬于銀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貨品,則該等物品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但是該等物品上的風險在供應商占有或者控制該等物品時轉移至供應商。
5.交付
5.1當下列所有事件發生時,交付視為完成:
(a)就產品而言,全部產品被交付至本協議所列明的地點;
(b)就服務而言,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服務;
(c)供應商提供了第2.2條所要求的證書,和報關所需的裝船單據或者其它清單或者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應商已經取得銀行簽名的產品收據或服務完成的單據;
(e)就不符合第5.1條規定的產品而言,供應商進行了及時的補救。
5.2產品或服務交付時間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言至關重要。
如果供應商沒有按照本協議的要求完成交付,則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并就該等產品或服務進行付款,并且銀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協議項下的交易。
如發生遲延交貨,按本協議附件2第4部分承擔違約責任,銀行無權僅以遲延為由拒收貨物或拒絕付款。
5.3產品應進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裝,并標注編號、產品的凈重、毛重、皮重以及銀行不時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條下的銀行簽名僅僅表明產品或服務已經被交付至銀行的場所,并不能表明銀行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也不表明該等產品或服務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產品的拒收和返還
6.1如果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本協議之約定,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前提下,銀行有權在知悉該等不符的情況后日內: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或者
(b)要求供應商自行承擔費用盡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換產品或重新履行服務以便產品或服務能夠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2如果在銀行按照第6.1(b)條的規定給予供應商更換或者修理產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務的合理機會之后,產品或服務仍然不符合本協議的要求,則在不損害銀行其它權利的情形下,銀行有權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
6.3如果銀行根據第6.1(a)條和第6.2條的規定拒收任何產品,則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成本和風險取回該等產品。
供應商須以現金補償銀行就該等產品支付的任何費用,并依據第6.2條的規定,支付銀行因收取更換后的產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7.檢查和測試
銀行或者其授權代表有權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測試,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
如果在檢查和測試中發現產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問題,供應商應自行承擔費用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保證
8.1如果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接受之后的個月內出現瑕疵,并且該等瑕疵是由于設計瑕疵、供應商的錯誤使用指示或者不當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藝,或者供應商違反其在本協議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義務而產生的,一經銀行決定,供應商應根據銀行要求盡快修理或者更換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務。
8.2如果產品或服務在合理時間內不能被修理、更換或者重新提供,銀行有權要求供應商返還產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現金并取消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協議。
9.補償和第三方責任
9.1一經銀行要求,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其所承擔的與供應商在本協議下交付的產品或者實施的工作相關的、或者因產品瑕疵而產生的、或者由于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所導致的,就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包括環境損害,但因銀行或者銀行控制的任何人員的過失所直接導致的除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責任。
9.2供應商應就任何因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或者供應商的其它過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訴訟、程序、請求或者要求而使銀行承擔的所有損失、成本、費用和責任對銀行進行補償。
10.符合法律、衛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應商承諾產品和所有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術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判決或者不時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應商進一步保證
(a)在交付之前,進行所有必需的測試和檢測以確保所有產品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根據供應商的使用手冊進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會對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該等產品的人或者該等產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對環境構成危險。
供應商將向銀行提供與產品使用相關的設計和測試信息以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風險;
(b)采用合理的技術提供所有產品或服務,并盡合理的義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會對任何人或者環境產生健康或者安全風險,且符合所有相關法律的規定;
(c)所有包裝、容器以及相關單據上均清楚地標明相應的內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險品,則按照所有相關法律的要求標注顯著和適當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應商保證,如果其得以進入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供應商將遵守銀行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指示。
11.知識產權
11.1供應商承諾,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會損害中國境內或世界其它地區任何既存的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其他工業產權等知識產權。
11.2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任何因供應商原因而導致的侵權產生的所有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義務。
11.3如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規格以及其它相關資料是由銀行提供的,則前述資料中的所有知識產權均應歸銀行所有。
供應商必須在良好的條件下保存該等資料。
供應商應僅為履行本協議之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并在銀行要求時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完畢時(兩者中較早者)將資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復印件)退還給銀行。
11.4供應商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創造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于供應商所有。
12.終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任何一方權利或者救濟的前提下,一方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或任何訂單:
(a)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并且在收到守約一方書面違約通知之日起日內未能進行補救;或者
(b)進入破產程序或者進行清算,或者被申請停止營業或者被接管人或者執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資產;
12.2如果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被接管、合并、并購或者絕大部分投票控制權發生其它形式的變化,則銀行有權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本協議(供應商無權得到任何補償)。
12.3銀行提前日書面通知供應商即可終止本協議,銀行無須對該等終止承擔任何責任,供應商也無權就該等終止索要任何違約金和賠償金。
12.4本協議的終止將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終止之日已享有的權利或者已承擔的義務。
13.轉讓及轉包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將不得讓與或者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者將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轉包。
如果供應商就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了轉包,則供應商仍應如同該等轉包行為未發生一般繼續承擔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諾就其因訂立本協議或者在協商過程中取得的與另一方經營和業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書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擔保密義務。
14.2供應商不得對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進行拍照。
14.3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除非為簽署或履行本協議之目的,供應商不得使用銀行的名稱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協議。
14.4本第14條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15.爭議解決
任何由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16.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依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17.通知
17.1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均應用中文或者雙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書面的形式做出,通過郵寄、專人或者特快專遞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電傳或者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所列的地址或者聯系地址,并且:
(a)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如果通知由發送者向境外地址發出,則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
(b)以傳真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送達的,在擬接收方確認完全接收后視為送達;
(c)以快遞方式送達的,交付時視為送達。
18.生效
18.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協議一式份,銀行執份,供應商執份。
18.3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協議與附件中的任何條款發生沖突或有不一致之處,則本協議正文中的條款效力優于各附件中的條款。
銀行(簽章):供應商(簽章):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 篇3
供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采購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正自愿的辦事原則,特訂立此供貨協議,以便雙方當事人共同遵守,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訂立協議標的商品名稱及價格
第二條:合同采購商品的質量標準
一、 本合同中甲乙協商購買的相關商品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食品、飲品質量監督準則,要求商品質量符合國家硬性規定,符合國家對食品、飲品的流通規則;
二、 本合同所采購的商品要求必須經過檢驗檢疫部門的審查批準,包裝封面必須有明顯的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限,堅決杜絕“三無”產品;
三、 商品所應有的包裝必須是自身原有包裝,不得拆換、填補。
第三條:合同采購商品的價格控制
一、合同采購的商品價格由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條件下商定;
二、甲方的商品價格必須是低于其他使用商的價格;
三、根據市場的需要或由于商品價格的不穩定等各項因素,供貨方需要上調或降低商品價格時應當及時告知對方。當甲方降低商品價格時,應在降價之日前 5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有關業務部門,并按照降價后的商品價格重新計算合同總價格,以新合同價額交付貨款;當甲方上調商品價格時,甲方要在上調之日前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的有關業務部門提交申請,乙方應在收到申請后的 日內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查后作出答復,并按照答復后的價格進行貨款的結算。
第四條:合同商品的供貨、交貨及驗收
一、 合同商品供貨事宜:
(1) 供貨時間: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后除有詳細約定供貨時間外,若無具體供貨時間的則甲方應該盡快辦理供貨手續;
(2) 供貨方式:甲方作為合同商品的供貨商,負責運送貨物至乙方使用的地點,其運輸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 合同商品的交貨事宜:供貨方將商品運送到乙方使用場所后應該由運貨負責人和收貨負責人當面點清貨物,乙方在收到甲方商品后應出具相應的收貨憑據(此憑據僅證明貨物的交接事宜,并不能作為對商品質量驗收的憑證)。
三、 合同商品的驗收:
(1) 商品驗收地點:合同所明確的商品驗收地點應在乙方使用商品的地點,若在其他地點驗貨應事先告知乙方,乙方驗貨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2) 商品驗收憑證:甲乙雙方在當面驗收貨物后,乙方應當主動開具驗貨憑證,明確注明商品的數量,質量等級、包裝標準等,并應由甲方負責人員簽字蓋章。
第五條:合同商品的貨款結算方式
按照甲乙雙方認可的報價單價格訂貨后,貨到乙方指定的地點,并經乙方指定人員憑甲方出庫單對賬入庫后,先付給甲方總貨款的80%,余額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合同解除時結清,貨款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戶名:王鮮鮮開戶行:招商銀行鄭州南陽路支行 賬戶:6225 8838 0392 3346 第六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 本合同簽訂生效后,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乙方的進貨通知要求按時按量的向乙方供貨,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使用,為此對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甲方進行補償或賠償;
二、 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不得在合同商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充當合格產品,由此給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身承擔;
三、 對于乙方庫存商品在保質期限到期前一年,經由乙方提出后甲方應立即配合調換;
四、 甲方提供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質量的標準的要求,同時具備公開市場銷售的條件,不得生產、配送假冒偽劣、過期或產品腐爛變質的產品;
五、 關于甲方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 相關規定予以約束及解釋。
第七條:乙方違約責任
一、 本合同簽訂履行期間,乙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無故要求退貨或者拒絕甲方送達的貨物,為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 乙方在合同規定的驗收期限內未對商品進行驗收的,或驗收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對甲方提出異議并進行應對處理的,視為乙方默認該批商品符合合同約定;
三、 針對甲方對乙方有關業務部門或個人的投訴,乙方應當積極認真迅速有效的妥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甲方;
四、 關于乙方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約束及解釋。
第八條: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完整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其他協議條款
一、 甲方承諾所供應商品價格應該是市場最低價,否則乙方有權調換其他供應商,若有其他供應商與甲方簽訂的商品價格低于本合同價格時,乙方有權在甲方貨款中按差價的十倍金額扣除,作為乙方損失的賠償;
二、 按本合同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 3 日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方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扣發貨物或者扣付貨款來充抵;
三、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部門機關調解或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 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兩 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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