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精選3篇)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 篇1
銀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供應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1.一般規定
1.1本協議,包括本協議中提及的其它協議或者文件,構成銀行購買產品相關的全部條款和條件。除非以書面形式記錄并經本協議雙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者修訂均為無效。
1.2本協議中的“授權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協議各方人員(或一方經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員的繼任者或上級)。
1.3本協議中的“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商業銀行的對外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協議中的“產品”指銀行根據本協議向供應商采購的貨物,產品清單見本協議附件2。
1.5本協議中的“服務”指供應商應向銀行提供的與產品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具體服務承諾見本協議附件2。
2.質量
2.1產品應符合其用途,質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藝上不存在著任何瑕疵。產品應符合約定的或者提及的標準、規格、設計、說明或者與樣品相一致。如果產品需具備特殊的樣式或者等級,則該等產品也應與認可的或者公認的樣式或者等級規格相一致。如果產品沒有規格或者樣品,所有的產品至少應具有通常的行業品質。
2.2供應商須在交付產品時一并提交一份質量保證書。如果供應商沒有提供該等證書,則供應商應向銀行承擔因此對銀行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和損失。
3.價格及支付條款
3.1產品清單、價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見附件2,供應商承諾產品價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給其他銀行的價格。
3.2產品交付(請見第5.1條的規定)之前收到的發票應被視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所有發票均應對產品進行詳細的描述并標注銀行的協議編號、產品的名稱、單位價格、數量、賬戶號以及銀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風險和所有權轉移
4.1產品的風險在供應商交付產品并經銀行簽署產品收據時轉移至銀行。
產品的所有權在銀行向供應商支付完畢該產品的價款之后,轉移至銀行。
4.2如果銀行提前支付款項以使供應商能夠購買原材料對產品進行加工,則該等原材料的所有權在銀行支付前述款項時轉移至銀行。該等原材料的風險須由供應商承擔直至根據第5.1條的規定轉移至銀行。
4.3如果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從銀行的場所提取屬于銀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貨品,則該等物品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但是該等物品上的風險在供應商占有或者控制該等物品時轉移至供應商。
5.交付
5.1當下列所有事件發生時,交付視為完成:
(a)就產品而言,全部產品被交付至本協議所列明的地點;
(b)就服務而言,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服務;
(c)供應商提供了第2.2條所要求的證書,和報關所需的裝船單據或者其它清單或者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應商已經取得銀行簽名的產品收據或服務完成的單據;
(e)就不符合第5.1條規定的產品而言,供應商進行了及時的補救。
5.2產品或服務交付時間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言至關重要。如果供應商沒有按照本協議的要求完成交付,則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并就該等產品或服務進行付款,并且銀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協議項下的交易。
如發生遲延交貨,按本協議附件2第4部分承擔違約責任,銀行無權僅以遲延為由拒收貨物或拒絕付款。
5.3產品應進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裝,并標注編號、產品的凈重、毛重、皮重以及銀行不時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條下的銀行簽名僅僅表明產品或服務已經被交付至銀行的場所,并不能表明銀行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也不表明該等產品或服務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產品的拒收和返還
6.1如果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本協議之約定,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前提下,銀行有權在知悉該等不符的情況后日內: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或者
(b)要求供應商自行承擔費用盡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換產品或重新履行服務以便產品或服務能夠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2如果在銀行按照第6.1(b)條的規定給予供應商更換或者修理產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務的合理機會之后,產品或服務仍然不符合本協議的要求,則在不損害銀行其它權利的情形下,銀行有權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
6.3如果銀行根據第6.1(a)條和第6.2條的規定拒收任何產品,則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成本和風險取回該等產品。供應商須以現金補償銀行就該等產品支付的任何費用,并依據第6.2條的規定,支付銀行因收取更換后的產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7.檢查和測試
銀行或者其授權代表有權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測試,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如果在檢查和測試中發現產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問題,供應商應自行承擔費用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保證
8.1如果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接受之后的個月內出現瑕疵,并且該等瑕疵是由于設計瑕疵、供應商的錯誤使用指示或者不當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藝,或者供應商違反其在本協議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義務而產生的,一經銀行決定,供應商應根據銀行要求盡快修理或者更換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務。
8.2如果產品或服務在合理時間內不能被修理、更換或者重新提供,銀行有權要求供應商返還產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現金并取消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協議。
9.補償和第三方責任
9.1一經銀行要求,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其所承擔的與供應商在本協議下交付的產品或者實施的工作相關的、或者因產品瑕疵而產生的、或者由于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所導致的,就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包括環境損害,但因銀行或者銀行控制的任何人員的過失所直接導致的除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責任。
9.2供應商應就任何因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或者供應商的其它過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訴訟、程序、請求或者要求而使銀行承擔的所有損失、成本、費用和責任對銀行進行補償。
10.符合法律、衛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應商承諾產品和所有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術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判決或者不時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應商進一步保證
(a)在交付之前,進行所有必需的測試和檢測以確保所有產品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根據供應商的使用手冊進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會對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該等產品的人或者該等產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對環境構成危險。供應商將向銀行提供與產品使用相關的設計和測試信息以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風險;
(b)采用合理的技術提供所有產品或服務,并盡合理的義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會對任何人或者環境產生健康或者安全風險,且符合所有相關法律的規定;
(c)所有包裝、容器以及相關單據上均清楚地標明相應的內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險品,則按照所有相關法律的要求標注顯著和適當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應商保證,如果其得以進入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供應商將遵守銀行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指示。
11.知識產權
11.1供應商承諾,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會損害中國境內或世界其它地區任何既存的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其他工業產權等知識產權。
11.2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任何因供應商原因而導致的侵權產生的所有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義務。
11.3如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規格以及其它相關資料是由銀行提供的,則前述資料中的所有知識產權均應歸銀行所有。供應商必須在良好的條件下保存該等資料。供應商應僅為履行本協議之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并在銀行要求時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完畢時(兩者中較早者)將資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復印件)退還給銀行。
11.4供應商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創造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于供應商所有。
12.終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任何一方權利或者救濟的前提下,一方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或任何訂單:
(a)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并且在收到守約一方書面違約通知之日起日內未能進行補救;或者
(b)進入破產程序或者進行清算,或者被申請停止營業或者被接管人或者執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資產;
12.2如果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被接管、合并、并購或者絕大部分投票控制權發生其它形式的變化,則銀行有權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本協議(供應商無權得到任何補償)。
12.3銀行提前日書面通知供應商即可終止本協議,銀行無須對該等終止承擔任何責任,供應商也無權就該等終止索要任何違約金和賠償金。
12.4本協議的終止將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終止之日已享有的權利或者已承擔的義務。
13.轉讓及轉包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將不得讓與或者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者將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轉包。如果供應商就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了轉包,則供應商仍應如同該等轉包行為未發生一般繼續承擔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諾就其因訂立本協議或者在協商過程中取得的與另一方經營和業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書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擔保密義務。
14.2供應商不得對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進行拍照。
14.3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除非為簽署或履行本協議之目的,供應商不得使用銀行的名稱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協議。
14.4本第14條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15.爭議解決
任何由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16.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依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17.通知
17.1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均應用中文或者雙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書面的形式做出,通過郵寄、專人或者特快專遞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電傳或者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所列的地址或者聯系地址,并且:
(a)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如果通知由發送者向境外地址發出,則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
(b)以傳真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送達的,在擬接收方確認完全接收后視為送達;
(c)以快遞方式送達的,交付時視為送達。
18.生效
18.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協議一式份,銀行執份,供應商執份。
18.3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本協議與附件中的任何條款發生沖突或有不一致之處,則本協議正文中的條款效力優于各附件中的條款。
銀行(簽章):供應商(簽章):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 篇2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
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供應商:公司(以下簡稱“供應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1.一般規定
1.1本協議,包括本協議中提及的其它協議或者文件,構成銀行購買產品相關的全部條款和條件。
除非以書面形式記錄并經本協議雙方的正式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者修訂均為無效。
1.2本協議中的“授權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協議各方人員(或一方經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員的繼任者或上級)。
1.3本協議中的“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商業銀行的對外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協議中的“產品”指銀行根據本協議向供應商采購的貨物,產品清單見本協議附件2。
1.5本協議中的“服務”指供應商應向銀行提供的與產品有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安裝、調試和保修服務等,具體服務承諾見本協議附件2。
2.質量
2.1產品應符合其用途,質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藝上不存在著任何瑕疵。
產品應符合約定的或者提及的標準、規格、設計、說明或者與樣品相一致。
如果產品需具備特殊的樣式或者等級,則該等產品也應與認可的或者公認的樣式或者等級規格相一致。
如果產品沒有規格或者樣品,所有的產品至少應具有通常的行業品質。
2.2供應商須在交付產品時一并提交一份質量保證書。
如果供應商沒有提供該等證書,則供應商應向銀行承擔因此對銀行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和損失。
3.價格及支付條款
3.1產品清單、價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見附件2,供應商承諾產品價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給其他銀行的價格。
3.2產品交付(請見第5.1條的規定)之前收到的發票應被視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發票均應對產品進行詳細的描述并標注銀行的協議編號、產品的名稱、單位價格、數量、賬戶號以及銀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風險和所有權轉移
4.1產品的風險在供應商交付產品并經銀行簽署產品收據時轉移至銀行。
產品的所有權在銀行向供應商支付完畢該產品的價款之后,轉移至銀行。
4.2如果銀行提前支付款項以使供應商能夠購買原材料對產品進行加工,則該等原材料的所有權在銀行支付前述款項時轉移至銀行。
該等原材料的風險須由供應商承擔直至根據第5.1條的規定轉移至銀行。
4.3如果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時,需要從銀行的場所提取屬于銀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貨品,則該等物品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但是該等物品上的風險在供應商占有或者控制該等物品時轉移至供應商。
5.交付
5.1當下列所有事件發生時,交付視為完成:
(a)就產品而言,全部產品被交付至本協議所列明的地點;
(b)就服務而言,已經提供了全部的服務;
(c)供應商提供了第2.2條所要求的證書,和報關所需的裝船單據或者其它清單或者在本協議中列明的其它文件;
(d)供應商已經取得銀行簽名的產品收據或服務完成的單據;
(e)就不符合第5.1條規定的產品而言,供應商進行了及時的補救。
5.2產品或服務交付時間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言至關重要。
如果供應商沒有按照本協議的要求完成交付,則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并就該等產品或服務進行付款,并且銀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協議項下的交易。
如發生遲延交貨,按本協議附件2第4部分承擔違約責任,銀行無權僅以遲延為由拒收貨物或拒絕付款。
5.3產品應進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裝,并標注編號、產品的凈重、毛重、皮重以及銀行不時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條下的銀行簽名僅僅表明產品或服務已經被交付至銀行的場所,并不能表明銀行接受該等產品或服務,也不表明該等產品或服務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產品的拒收和返還
6.1如果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本協議之約定,在不損害銀行對供應商所享有的其它權利的前提下,銀行有權在知悉該等不符的情況后日內: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或者
(b)要求供應商自行承擔費用盡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換產品或重新履行服務以便產品或服務能夠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協議的要求。
6.2如果在銀行按照第6.1(b)條的規定給予供應商更換或者修理產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務的合理機會之后,產品或服務仍然不符合本協議的要求,則在不損害銀行其它權利的情形下,銀行有權拒收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服務。
6.3如果銀行根據第6.1(a)條和第6.2條的規定拒收任何產品,則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成本和風險取回該等產品。
供應商須以現金補償銀行就該等產品支付的任何費用,并依據第6.2條的規定,支付銀行因收取更換后的產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7.檢查和測試
銀行或者其授權代表有權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測試,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
如果在檢查和測試中發現產品或服務有任何瑕疵或問題,供應商應自行承擔費用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保證
8.1如果產品或服務在銀行接受之后的個月內出現瑕疵,并且該等瑕疵是由于設計瑕疵、供應商的錯誤使用指示或者不當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藝,或者供應商違反其在本協議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義務而產生的,一經銀行決定,供應商應根據銀行要求盡快修理或者更換全部或者部分產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務。
8.2如果產品或服務在合理時間內不能被修理、更換或者重新提供,銀行有權要求供應商返還產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現金并取消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協議。
9.補償和第三方責任
9.1一經銀行要求,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其所承擔的與供應商在本協議下交付的產品或者實施的工作相關的、或者因產品瑕疵而產生的、或者由于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所導致的,就任何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失(包括環境損害,但因銀行或者銀行控制的任何人員的過失所直接導致的除外)而產生的所有損失、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責任。
9.2供應商應就任何因供應商違反本協議條款或者供應商的其它過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訴訟、程序、請求或者要求而使銀行承擔的所有損失、成本、費用和責任對銀行進行補償。
10.符合法律、衛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應商承諾產品和所有的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術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判決或者不時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應商進一步保證
(a)在交付之前,進行所有必需的測試和檢測以確保所有產品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根據供應商的使用手冊進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會對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該等產品的人或者該等產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對環境構成危險。
供應商將向銀行提供與產品使用相關的設計和測試信息以及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所必需的其它信息,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健康風險;
(b)采用合理的技術提供所有產品或服務,并盡合理的義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會對任何人或者環境產生健康或者安全風險,且符合所有相關法律的規定;
(c)所有包裝、容器以及相關單據上均清楚地標明相應的內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險品,則按照所有相關法律的要求標注顯著和適當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應商保證,如果其得以進入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供應商將遵守銀行的所有書面或口頭指示。
11.知識產權
11.1供應商承諾,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不會損害中國境內或世界其它地區任何既存的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其他工業產權等知識產權。
11.2供應商應向銀行補償任何因供應商原因而導致的侵權產生的所有訴訟、成本、請求、要求、費用和義務。
11.3如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規格以及其它相關資料是由銀行提供的,則前述資料中的所有知識產權均應歸銀行所有。
供應商必須在良好的條件下保存該等資料。
供應商應僅為履行本協議之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并在銀行要求時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完畢時(兩者中較早者)將資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復印件)退還給銀行。
11.4供應商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創造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于供應商所有。
12.終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任何一方權利或者救濟的前提下,一方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或任何訂單:
(a)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并且在收到守約一方書面違約通知之日起日內未能進行補救;或者
(b)進入破產程序或者進行清算,或者被申請停止營業或者被接管人或者執行人接管了部分或者全部資產;
12.2如果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被接管、合并、并購或者絕大部分投票控制權發生其它形式的變化,則銀行有權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本協議(供應商無權得到任何補償)。
12.3銀行提前日書面通知供應商即可終止本協議,銀行無須對該等終止承擔任何責任,供應商也無權就該等終止索要任何違約金和賠償金。
12.4本協議的終止將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終止之日已享有的權利或者已承擔的義務。
13.轉讓及轉包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將不得讓與或者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者將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轉包。
如果供應商就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進行了轉包,則供應商仍應如同該等轉包行為未發生一般繼續承擔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諾就其因訂立本協議或者在協商過程中取得的與另一方經營和業務有關的所有信息(書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擔保密義務。
14.2供應商不得對銀行的場所或者物業進行拍照。
14.3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除非為簽署或履行本協議之目的,供應商不得使用銀行的名稱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協議。
14.4本第14條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15.爭議解決
任何由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16.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依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17.通知
17.1本協議下的任何通知均應用中文或者雙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書面的形式做出,通過郵寄、專人或者特快專遞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電傳或者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所列的地址或者聯系地址,并且:
(a)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如果通知由發送者向境外地址發出,則在郵件投遞之日后個工作日內視為送達;
(b)以傳真或其它電子傳輸方式送達的,在擬接收方確認完全接收后視為送達;
(c)以快遞方式送達的,交付時視為送達。
18.生效
18.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協議一式份,銀行執份,供應商執份。
18.3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協議與附件中的任何條款發生沖突或有不一致之處,則本協議正文中的條款效力優于各附件中的條款。
銀行(簽章):供應商(簽章):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銀行借記卡消費積分換禮活動采購協議書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概況
1、甲方委托乙方采購用于甲方建設的工程項目PP-R管材、管件等材料)。
2、供貨地點: 。
3、供貨時間: 按照甲方要求
二、合同價款(詳見附表)
1、以上單價為貨到現場價格,及交貨前乙方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不包含運輸、卸車)。
2、本合同PP-R管材、管件單價,廠家、質量詳見材料采購清單。
三、材料款支付
付款采用按月按實結算方式。
1、合同簽訂后,甲方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供貨,乙方將貨物按實按量送達甲方指定地點,經現場初步檢驗數量及型號與甲方供貨書面通知單或合同相符合后,至當月底按實結算。
2、到場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應無條件進行退換,(如進非國標材料進場,造成工地停工待料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付款方式:銀行匯票或銀行轉賬。
四、質量、技術標準
1、材料質量須達到現有國家規范規定的合格標準。
2、所供物資須為:
(1)、PP-R材料: (國標)
3、乙方應保證所供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且是非長期積壓的庫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標稱的使用壽命期內應具有滿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諾的質量保證期限內,乙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
4、根據甲方按檢驗標準或行業標準自己檢驗的結果或當地技監部門的檢驗結果,或者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所供材料的數量、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所供材料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賠。
5、本材料質保期為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五、合同期限
甲方所購材料在生產、裝卸、運輸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事故,乙方應將事故原因盡快通知甲方并將相關證明文件盡快傳真或郵寄甲方,盡最大努力及爭取一切措施力爭盡快履行合同。
六、交付、檢驗和驗收
1、所供材料的交付:
(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和約定的地點交付材料;
(2)、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甲方交付所供材料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供材料的所有相關技術資料。
2、檢驗和驗收
(1)、在交貨前,乙方應對所供材料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三份合格證及檢驗證明(加蓋鮮章)及生產廠家的整套資質加蓋鮮章,合格證及檢驗證明作為甲方驗收的依據,但不能作為有關所供材料的質量、規格、數量或性能的最終檢驗結果;
(2)、甲方根據合同規定的內容和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同時比較乙方出具的合格證及檢驗證明,驗收完成后出具一份貨物驗收單,該單作為最終付款所需文件的組成部分;
(3)、每批次產品都隨機抽取樣品進行檢測或者保存樣品待檢測。如雙方對驗收結果有分歧,則以工程所在地的技術質量監督局的檢驗結果為準,檢驗費用由有過失的一方支付(若工程所在地技術質量監督局沒有設立相關的檢測項目,則向工程所在地的上一級城市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測);
3、對所供材料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材料過程中,應當于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將乙方所供材料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甲方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在48小時內通知乙方;
(2)、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異議后2個工作日內(雙方在合同特殊條款另行規定的除外)負責處理問題,乙方必須3天內更換該批不合格的材料。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七、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a.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貨的(乙方提供的貨物不合格的除外),應向乙方償付退貨總價款的5%,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足;
b.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所供材料,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2)、乙方違約的責任
因相應所購材料安裝工程與小區業主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所以對供貨期限、違約等均須作出特別安排。在此基礎上,雙方約定乙方的違約責任如下:
a. 乙方不能交貨(逾期超過七天視為不能交貨),或交貨不合格從而影響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必須承擔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額外損失(包括貨物差價、運輸費用、建設承包方的窩工損失、設備閑置及其他賠償要求);
b. 乙方逾期交貨的,應在發貨前與甲方采購管理部門協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應立即發貨并應按照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的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同時承擔甲方因此遭致的損失費用;
c. 乙方提前交貨的,必須經甲方同意,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付款;
d. 甲方憑乙方出具的合格證及檢驗證明收貨后,有權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和對質量擔保書的信任立即將相應材料應用于施工。但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已使用的材料被證明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則甲方有權選擇下列一種方法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另行采購相應物資、安裝、拆除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并應賠償甲方的其他損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賠償相當于被證明不符合合同規定批次所供材料(PP-R管材、管件)價款的300%的賠償金。
(3)、不可抗力
a、任何一方由于戰爭、自然災害、政治原因、禁止性法律規定以及其它經雙方同意屬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可延長,延長的期限應不超過7日,延長期內甲方有權另行購買,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包括施工費用在內的所有損失。由于乙方違約或疏忽不屬于不可抗力,應按違約責任條款予以處理;
b、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乙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以盡快的方式通知甲方,如果不可抗力的時間超過7日,甲方有權終止履行合同。
八、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進行調解。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按本合同規定供貨并結算完畢后自動作廢。
十、附則
1.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2.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之規定解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