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運輸協議
代運人:北京西嘉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北京朝陽區曙光西里甲1號東域大廈a座1802
客 戶:
地 址:
簽約日期:
代運人和客戶就有關海運貨物運輸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明確所指,以下文字及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代運人 指北京西嘉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注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遵守本協議開展貨運代理服務.
客戶 指 (公司名稱) ,與代運人簽訂合同,接受代運人提供的服務,依據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或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所有人,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 指記載客戶明確要求的書面陳述,包括托運人書面指示及/或代運人運輸單證(包括代運人提單)首頁中所闡明的要求.
貨主 指根據本協議達成的任何業務中,貨物(包括任何集裝箱或其他設備,但代運人或承運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現時或將來可能對有關貨物享有權益的任何人,包括托運人指示及/或代運人運輸單證(包括代運人提單)頁面中所列名的收貨人.
貨物 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類似的裝運器具.
危險貨物 指依據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確定為危險品的貨物,以及那些可能變為有危險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壞力的貨物.
適用范圍
2.1 代運人所承接的客戶所有業務,均可根據本協議進行.經雙方書面確認,可對本協議條款進行變更或放棄.當雙方代運人簽發的表明代運人為承運人的各種運輸單證,包括但不只限于空運單,海運單及多式聯運提單等單證中的內容有與本協議規定沖突的,應以單證的規定為準.
2.2 代運人對自己免費提供的所有意見,資料或服務,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代運人未行使或遲延行使代運人的權利,均不可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而代運人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并不排除進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關權利,或行使代運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本協議中規定的代運人權利,并不排除代運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4 本協議的各項規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項或多項協議條款的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客戶和代運人的合約地位
3.1 客戶應當向代運人明確保證:其作為貨主或貨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貨主完全接受本協議.當客戶為貨主的代理人時,客戶與貨主對代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代運人有權對貨主和客戶共同或分別行使代運人權利.
3.2 代運人提供的服務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但下列情況除外,代運人為當事人:
(1)代運人自身或其雇員對貨物進行實際運輸,搬運或儲存,并且貨物處于代運人的實際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貨物運輸前,貨主書面要求代運人提供承擔全程或部分運輸任務的承運人相關資料(名稱,費率等),代運人在收到該書面要求后28天內沒有提供;
(3)代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作為當事人;
(4)法院判決或仲裁庭裁定代運人為當事人.
3.3 在不影響前款規定的情形下,
(1)代運人按照固定費率對任何性質的服務收取費用,其本身并不決定或證明代運人是代理人或當事人;
(2)代運人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設備,其本身并不決定或證明代運人在運輸,處理或儲存貨物過程中是當事人或代理人;
(3)如代運人取得的提單或其他的單證能證明運輸合同是由代運人以外的其他人與貨主或客戶訂立的,則代運人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