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運輸協議
7.7 由客戶,貨主及其雇員,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運輸開始前,運輸過程中或運輸完成后的損失,污染,玷污,延誤或滯期,或代運人或他人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集裝箱),船舶的損失,客戶均應負責賠償.
費用
8.1 代運人有權選擇以價值或重量或體積來計算收費.代運人可應客戶的要求提供有關運費計算方法的詳細情況.
8.2 客戶應按期以現金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代運人及時,足額支付各種代運人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延付.
8.3 當代運人按指示向客戶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費用時,如果收取遇到困難,客戶應立即無條件支付該筆費用.
8.4 代運人有權對拖欠款項按照每天萬分之四收取利息,自應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款項時止.
8.5 代運人報價一經客戶接受即生效.如遇外匯,運費,保險等國家政策和市場費率發生重大變化,代運人可與客戶協商修改報價或收費.
8.6 客戶未付清代運人的費收情況下,代運人或其代理人有權對收到的貨物和單證行使留置權.如客戶在得到貨物或單證留置通知28天內仍不付款,或當貨物為易腐爛物品時,代運人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后在合理時間內仍不付款,代運人有權對貨物和單證進行處置,以補償欠費和處置費用.
代運人免責條款
除非另有規定,代運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1 客戶或其代理的行為或疏忽;
9.2 遵循客戶的指示;
9.3 貨物包裝或標識不良;
9.4 客戶或其代表對貨物所進行的搬運,裝卸,積載;
9.5 貨物固有的缺陷;
9.6 罷工,動亂,禁運等;
9.7 代運人通過謹慎處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責任限制
10.1 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由于過失或過錯或其他原因,代運人的賠償責任如下并以較低者為準: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的價值;或
(2)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2個特別提款權(sdr)計算(注:sdr之定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示,1個sdr之價值應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時或法院判決之時的兌換率計算.)
10.2 因貨物延遲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協議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代運人對延遲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10.3 貨物價值指貨物在代運人開始掌管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如果已付)和運費的總和.賠付時應減去因貨物滅失或損壞而少付或免付的有關費用.
10.4 代運人接收貨物時客戶有價值聲明或雙方另有明確約定的,可向代運人索賠更高的賠償,但應不超過貨物聲明價值或約定價值.
通知
11.1 對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被指定的收貨人應于接受貨物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代運人,并列明此種損失的基本情況,否則此種交付是表明貨物在良好狀態下運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證據.如果損失不明顯,也應于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書面通知代運人,如未提交書面通知,此種交付同樣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即說明運輸貨物的完好.
11.2 其他非貨物滅失或損壞的索賠應自客戶知道或應當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連續14天內提出,否則,將被視為客戶對權利的放棄.除非客戶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出并在阻礙消失后立即提出了索賠.
保險
除非代運人接受了客戶的明確指示,代運人不會安排投保.所有經代運人安排的保險,均須受承保的保險代運人或承保人的保險單所載的免責條款和通常的限制.代運人并無任何責任為每項運輸安排獨立投保.倘若有關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則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償,而代運人對此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有關保險單的保費與代運人收取的保費或客戶付給代運人的保費并不相同.在代運人同意安排保險的情況下,代運人純粹以客戶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關投保,但代運人并不保證或承諾任何有關保險將被有關保險代運人或承保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