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鐵路運輸合同
三、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審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首先要適用全國人大制訂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關規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會制訂的《鐵路法》的規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最后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至于鐵道部的相關規定、條例、規程等,除非是經過國務院發布,否則作為部門規章,僅具有參考的價值,不是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適用法律的順序是合同法、鐵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按從大到小的順序。后面與前面的內容有沖突的地方,后者的規定應該元效。最后,特別是對于責任及賠償額的限制,屬于運輸企業的單方聲明,僅對自身和其職工具有約束力,其約束力不應及于旅客和貨主。也就是說,這類規定只能約束鐵路企業自身,應視為其一種服務承諾,而旅客和貨主為運輸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受其規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舉證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鐵路對于旅客的人身傷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幾種免除情況免除賠償責任的,都必須要由鐵路直接證明,而不是通過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自身無過錯來間接證明是旅客自身責任導致損害。鐵路要在取證時,要應盡量請車上的旅客作為證人,以符合合同書面證言的形式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