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重點招議標項目合同書
1、 甲方應根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視乙方配套資金到位的情況,撥付款項;
2、 甲方隨時有權檢查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3、 如乙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甲方可隨時暫停或終止資助款項的撥付,并追究乙方其他違約責任;
4、 甲方應依法保守乙方不涉及項目的其他商業秘密。
第七條 項目成果
1、 本項目的所有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歸甲乙雙方共有;
2、 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對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
3、 經雙方同意,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識產權轉讓給第三方時,雙方按商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如乙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的,甲方有權暫;蚪K止資助款項的撥付,并要求乙方返還已撥付款項;
2、 如乙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的,應根據實際占用資助資金的時間,每日向甲方支付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3、 如甲方違反《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或無故停撥合同規定的款項,乙方有權停止合同的執行,甲方不得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災、臺風等自然災害及政府行為、法律修改等;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變更、終止本合同,于此情形不追究任何一方的違約責任;
3、遭遇不可抗力而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相關證據。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1、 本合同一經生效,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乙方不得擅自變更;
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訂和調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3、 甲方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可不返還已撥付的款項;
4、 乙方要變更合同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一條 通知
任何一方向他方發出關于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均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并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注: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法人代表: 項目負責人: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地 址: 郵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