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合同(四)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要求甲方對其交易虧損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甲方以舉辦講座、發放資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有關期貨交易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 乙方應當及時了解期貨監管部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法規和規則,并可要求甲方對上述內容進行說明。
第六十六條 乙方有權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了解自己的賬戶情況,甲方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六十七條 有關甲方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公示數據庫”進行查詢。甲方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提供必要的設備,以便乙方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節 費用
第六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手續費收取標準》(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貨交易和實物交割的手續費。
第六十九條 甲方代乙方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及稅款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內。
第十二節 合同生效與變更
第七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期貨交易所規則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上述變化直接變更或者終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條款。
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甲方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的變更、修改或補充,以信件、電子郵件、在甲方營業場所內或者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一經發出,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條 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條所述情況外,如需變更或者補充本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或者補充協議。變更或者補充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后生效。變更或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則、甲方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處理。
第十三節 合同終止與賬戶清算
第七十四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賬戶進行清算,并解除與乙方的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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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及其配偶;
3.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開戶文件虛假、所提供開戶文件不完備或資金來源不合法的;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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